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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貿區法庭審結一商標侵權糾紛案 LG電子(株)獲賠10萬餘元

2014/5/22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自貿區法庭就LG電子(株)訴安徽省天長市佳華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華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佳華公司立即停止生產侵權產品並賠償LG電子(株)損失109770元。此案也是自貿區法庭審理的商標權糾紛第一案。
  2012年4月12日,在對報關貨物例行檢查時,上海海關發現有批貨物涉嫌侵犯株式會社LG(以下簡稱LG公司)智慧財產權,於是向其發出確認智慧財產權狀況通知書,要求其對標有“LG及笑臉圖形”商標的遙控器進行侵權確認。
  據瞭解,這批貨物系佳華公司生產,該公司生產和銷售遙控器、高頻頭等電子元器件,從事涉外定牌(也稱貼牌)加工等業務,常會按照境外定做方要求將特定商標貼附於商品上,並將商品全部出口銷售到境外。
  25.02萬隻遙控器中,LG公司確認侵犯其智慧財產權的有17.1萬隻。6月8日,海關決定扣留該批遙控器。12月6日,天長市公安局對佳華公司假冒注冊商標案立案偵查。
  2003年10月18日,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認定佳華公司負責人和業務員未經“LG及笑臉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許可,生產並報關侵權產品,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並處罰金35萬元和15萬元不等。
  2013年12月3日,LG公司授權LG電子(株)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佳華公司賠償損失60萬元。因為侵權行為發生地在上海自貿區內,自貿區法庭受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侵權產品未流入市場銷售,但侵權行為客觀上已造成涉案商標所承載的商譽損失,也減少了LG品牌商品的市場份額,奪去了相應的市場需求;同時,由於雙方都沒有證明原告所受損失,也未證明被告獲利數額,故依照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法院綜合考慮了涉案注冊商標在世界範圍內享有的知名度、侵權產品價值、被告具有的生產和銷售規模、涉案產品被司法機關沒收未進入市場流通的侵權損害後果、原告為維護權益開支的律師費和翻譯費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李鵬飛,2014-05-07,摘自: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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