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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關於執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4/4/25
2014年04月17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於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為了貫徹執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現就新舊商標法銜接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商標註冊事宜
  (一)對於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局提出的商標註冊、異議、變更、轉讓、續展、撤銷、註銷、許可備案等申請,商標局於2014年5月1日以後(含5月1日,下同)作出的行政決定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但是,對異議申請中異議人主體資格和異議理由的審查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二)對於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局提出的商標註冊、異議、撤銷申請,應自2014年5月1日起開始計算審查期限。但是,被異議商標初審公告至2014年5月1日不滿三個月的,應自公告期滿之日起計算審查期限。
二、關於商標評審
  (一)對於當事人不服商標局作出的駁回商標註冊申請決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4年5月1日以後審理的案件,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二)對於當事人不服商標局作出的異議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4年5月1日以後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異議和複審的主體資格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其他程式問題和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三)對於已經註冊的商標,當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和撤銷複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4年5月1日以後審理的案件,相關程式問題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四)對於當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的商標評審案件,應自2014年5月1日起開始計算審理期限。
三、關於商標監督管理
  (一)商標違法行為發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處理;商標違法行為發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續到2014年5月1日以後的,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處理。
  (二)對於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行為,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處理。但是,對於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並於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
  對於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馳名商標持有人應承擔違法責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上述違法行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住所地不在中國境內或者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工商總局   2014年4月15日
來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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