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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公司美國上市面臨的專利訴訟風險

2014/3/6

  上市融資在望,卻遭遇專利訴訟,正在進行首次公開募股審查的企業往往會心急如焚。擬上市企業會成為專利訴訟的目標,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競爭對手為阻止其上市融資,遏制其發展,對其提出專利訴訟;二是一些專利“獵手”利用擬上市企業因急於上市而希望儘快通過首次公開募股審查的心理,以專利侵權訴訟來逼迫這些企業選擇向他們支付更多的授權費用或尋求和解。因為,對於計畫上市的公司來說,提出IPO申請意味著其必須努力展示出能夠帶來穩定豐厚回報以及承受較低風險的能力。隨著公司即將進行IPO,該公司的一舉一動都將引起華爾街和投資者的高度關注。智慧財產權關係到企業的核心競爭優勢,一旦出現相關糾紛,如果處理不善,會大大影響投資人對於企業的發展前景的認同。因此,當一個公司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IPO申請檔時,往往也是該公司對付專利訴訟非常敏感的時候。

  Facebook公司上市的例子就很典型。在幾年前Facebook公司即將提交上市招股書的時候,美國諸多專利持有人也抓住“良機”,針對Facebook公司發起訴訟。2011年,作為被告,Facebook公司共接到22起專利訴訟,是2010年的兩倍。

  2012年3月,Yahoo公司正式提交訴訟,指控Facebook公司侵犯了其網路廣告發佈方式和系統等相關的10件專利,請求法庭頒佈禁令,禁止Facebook公司繼續對雅虎專利侵權,並提出索賠要求。這起訴訟,正值Facebook公司剛剛公佈其高達1000億美元IPO計畫之後的時期。該起訴訟發起之後,Facebook公司修改了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檔,並對潛在投資人發出警告——與Yahoo公司之間的專利訴訟官司可能給其業務帶來重大打擊。為了應對訴訟和之後的風險,Facebook公司立即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宣佈將從IBM公司購買750件專利,向微軟公司購買650件專利,用以增強應對類似專利侵權訴訟的能力,並對Yahoo公司提起反訴。早已做好充分準備的Yahoo進而追加兩項專利侵權指控。之後,法院同意了Yahoo公司方面提出的延期請求。最終經過數輪交鋒,Facebook公司、Yahoo公司宣佈就專利訴訟問題達成專利和解協議,結束了雙方為期近四個月的專利訴訟。雙方在聲明中稱,該協議“啟動了新的廣告合作,延伸並拓展了分銷安排,解決了雙方所有懸而未決的訴訟。”協定也包括了雙方專利組合的交叉授權。

  在應對Yahoo公司的訴訟過程當中,Facebook公司的應對之策中規中矩,包括了基本路數——收購專利、提起反訴、接受和解,只不過當中付出的經濟代價肯定不菲。事實上,Facebook公司在上市之前,已經試圖通過一些方式降低風險。比如,Facebook公司通過收購起訴者或者老牌企業的一些專利來避免自己面臨的專利威脅,並迅速擴充自己的專利庫。

  儘管這次與Yahoo公司和解協議的達成,Facebook公司看似採取措施順利解決,但是其中的遭遇值得後來者重視。專利訴訟的結果對於業務、財務狀況或經營業績帶來重大影響進而影響上市以外,專利訴訟自身所帶來的動搖投資者信心的影響不容小覷 。

  Facebook公司的例子絕非僅有。10年前,也就是Google公司上市前,Yahoo公司也曾起訴Google公司侵犯其搜索技術專利,並最終在Google公司上市前10天與其達成和解協議。作為協定一部分,Google公司同意向Yahoo公司提供價值3億多美元的該公司股票以消除一切可能導致它的IPO擱淺的法律訴訟。Yahoo公司由此額外獲得了Google公司270萬股股票的巨大收益。

  最近的例子是Twitter公司。2013年該公司緊鑼密鼓即將上市,IBM公司指責其侵犯三件專利,其中一件與線上廣告有關。雖然這起糾紛最後沒有對Twitter公司上市產生太大影響,但刺激了Twitter公司加大收購專利的力度。而且Twitter公司充分認識到解決專利問題對於刺激員工創新積極性的重要作用。Twitter公司最近宣佈實施“創新者專利協議”(Innovator’s Patent Agreement,下稱IPA),以此將發明所有權保留在真正的發明者手中。但是這項協議規定,未經發明人許可,Twitter公司不能利用這些專利發動進攻性的訴訟。雖可以吸引大量的一流人才,但仍然無法解決Twitter公司缺乏大量專利的問題。投資者對此非常擔憂,擔心Twitter公司遇到侵權訴訟時沒有太多專利可以用於反訴。

  總之,擬上市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一直是證券監管部門重點關注的問題,其不僅僅涉及擬上市企業的資產完整性,還涉及到企業的持續盈利能力和經營的合法性,從而直接影響著企業是否能成功上市。企業在上市時,無論是發行人還是為企業上市提供法律服務的仲介機構,都必須對智慧財產權問題予以足夠的重視。要進行深入、仔細的核查,發現上市企業存在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並採取合理的方案解決。除了事前核查外,在實務中擬上市企業在遞交上市申請後,應該可以預見到可能遭遇智慧財產權侵權索賠。

  這些侵權索賠可能來自競爭對手,更危險的是可能來自於形形色色的專門依靠專利資產生存的“專利大鱷”公司。這些“專利大鱷”(目前最流行的英文稱呼含蓄的稱之為“patent assertion entity” ,下稱PAE)從其他企業、大學、研發機構或者個人收購技術專利或者尚未申請專利的發明,加以完善或者提出更多的專利,作為專利武器向其他使用專利的廠商收取專利授權費。不少發生在上市前夕的專利訴訟可能是競爭對手的競爭策略,也有很多是PAE的收費訴訟。當面對這樣的情況時,擬上市企業要綜合各方面考慮,積極應訴,與對方斡旋尋求能夠接受的和解條件,早日解決訴訟糾紛。當然更為關鍵的是,要重視核心技術的專利侵權風險的預警工作,深刻認識到專利訴訟的風險,未雨綢繆,而不是存有僥倖心理。面臨專利訴訟某種意義上標誌著一個企業在市場上的強大,處理好專利訴訟真正意味著企業的成熟。

作者:何菁 李亦慧,2014-03-03 ,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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