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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哪些好處?【文:徐德炎律師】

2014/3/3

                                                       ◎本文作者: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徐德炎律師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是指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將其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的法律狀況、有關的進出口商品、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和侵權貨物進出口等情況向海關總署進行登記,以便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過程中能夠主動地對有關智慧財產權實施保護。

       對於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而言,辦理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主要有以下好處:   
(一)海關備案是海關採取主動保護措施的前提條件。
       根據《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海關對侵權貨物的查處採用兩種模式:一種是依職權查處(即通常所說的主動保護模式),另一種是依申請查處(即通常所說的被動保護模式)。只有在海關辦理過備案手續的智慧財產權,海關才會用取主動保護措施,對於未進行海關保護備案的,海關只會採用被動保護的模式。根據官方統計的資料顯示,自大陸實施海關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以來,查獲的侵權物品中超過90%是海關通過主動保護模式查獲的。海關的主動保護措施對權利人意義重大,而海關備案是海關採取主動保護措施的前提條件。

(二)有利於發現侵權案件。
       智慧財產權維權難,第一難關在於不知道或未發現已存在的侵權案件。而辦理海關備案後,海關可以依職權主動對進出口貨物進行查驗,主動發出侵權案件。如前所述,目前海關查獲的侵權品絕大部分均是通過主動保護措施發現的。因此,這有利於權利人發現侵權案件,為權利人節省了大量的查找案件的時間和精力等。

(三)處理主動查處的案件時,提交的保證金較低。
       根據海關總署《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於未在海關辦理智慧財產權備案的權利人只能通過依申請保護的模式向海關申請保護,提交擔保時,必須提供與其要求扣留的貨物等值的擔保,即全額擔保,而在海關主動保護模式下,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向海關提供的擔保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擔保金大幅下降,減輕了權利人維權的經濟負擔。

(四)可以對侵權人產生警告和震懾作用。
       辦理海關備案手續後,所有進出境的海關都可以看到智慧財產權的備案資訊。一旦被查處到侵權品,海關便有權對進出口企業、報關公司等實施沒收貨物、罰款、降低報關企業信用等級等多項行政處罰,因此,侵權人不敢輕易進出口侵權品,對侵權人產生警告和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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