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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三次修改對商標註冊審查的優化

2014/2/19

       長期以來,商標註冊申請程式複雜、週期較長是社會普遍反映的問題。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三審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我國第三次修改後的商標法將於2014年5月1日起實施。筆者針對我國第三次修改後的商標法如何進一步簡化商標註冊、審查的程式及縮短週期,使商標註冊申請進一步便捷加以解讀。
增加可注冊商標的要素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十五條第一款關於“可保護客體”的規定:“各成員可要求,作為註冊的條件,這些標記應為視覺上可感知的”,2001年我國商標法進行第二次修改時,把標誌的“可視性”作為申請商標註冊的條件。這排除了聲音、氣味等非視覺可感知的客體在中國被註冊為商標的可能性,即便其實際上具備了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但是,考慮到“在國外,對聲音、氣味等新型商標進行註冊和保護已成為發展趨勢,隨著經濟的發展,中國也逐漸出現了對這些新型商標的保護需求”(參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商標法(修訂送審稿)>的說明》),此次我國商標法修改刪除了商標註冊的“可視性”要求,並明確“聲音”是作為可以申請注冊商標的標誌。
完善關於顯著性的規定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這在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九條和第十一條中已經加以明確。但是,如果注冊商標在使用中發生了淡化,導致了顯著性的喪失,是否應該撤銷該注冊商標以及如何撤銷,則並未明確。
  我國第三次修改後的商標法明確規定:如果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關於其應具有顯著特徵的規定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也可以請求商評委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如果已經註冊的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
  我國第三次修改後的商標法區分了本身缺乏顯著特徵的注冊商標可以請求宣告無效,而因使用不當而喪失顯著特徵的注冊商標則可以請求撤銷。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對於因使用不當而喪失顯著特徵的注冊商標,第三次修改後的商標法僅僅規定“成為商品通用名稱”的注冊商標才可以被請求撤銷,而並不包括其他喪失顯著性的情形。
優化商標申請審查程式
  首先,允許跨類申請和電子申請。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二十條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如果要在不同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上申請註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分別提出註冊申請,即所謂的“按類申請”。為了方便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第三次修改後的商標法規定允許商標註冊申請人“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即所謂的“跨類申請”;同時,為了使申請人利用網路便捷地提交電子申請,第三次修改後的商標法允許以“資料電文方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檔。
  其次,恢復審查意見書制度。1993年7月15日我國發佈施行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曾經規定過類似的制度: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註冊申請,認為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給《審查意見書》,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過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後仍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果商標局的商標審查員有良好的服務意識和專業水準,能對商標註冊申請人能夠提出合理的修正意見,那些可能被駁回註冊的商標如果按照審查意見修改後就可以直接核准註冊,這樣就有利於避免後續的商標註冊異議程式,可以給申請人帶來便利、提高效率。因此,第三次修改後的商標法恢復了該制度: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但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但是,商標局的審查意見是僅限於形式上的審查意見,還是也包括實質性的審查意見,目前尚不清楚;該制度是否能達到真正良好的效果,是否會因為增加了這個程式反而延長了審查時間,都有待於實踐檢驗。
  另外,明確注冊商標申請、複審的審查時限,提高商標註冊的效率。我國現行商標法對商標審查時限未作規定,僅要求對商標註冊申請和商標複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為此,參考實踐中商標案件的平均審查時限,我國第三次修改後的商標法增加了商標審查時限的規定。其中,商標局初步審查的時限為9個月;對異議申請調查核實的時限為12個月(經批准,可延長6個月)。商評委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決定進行複審的時限為9個月(經批准,可延長3個月);對商標局認為異議成立而不予註冊的決定進行複審的時限為12月(經批准,可延長6個月),如果複審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還可以中止審查。
擴展注冊商標續展時間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我國第三次改改後的商標法則允許期滿前12個月而不是之前的6個月即可進行續展,且仍保留6個月的寬展期,使商標註冊人申請續展有了更充分的時間和自由度。
(作者單位:上海同濟大學法學院)

作者:張偉君  魏立舟,2014/2/14,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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