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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通知

2014/1/20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品質,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決定,將工商總局提請國務院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及其說明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後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2月10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送審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郵遞區號:100035),並請在信封上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sbtl@chinalaw.gov.cn
   
                                                                                                                                                                            2014年1月10日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的說明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商標法將於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商標法,工商總局啟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修訂工作,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稱送審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條例的修改過程
  工商總局對《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修訂工作高度重視。2012年3月,成立了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改小組。隨後,成立了專題研究小組,對申請分割、聲音商標、商標代理監管、商標專用權保護等11項重點問題進行了專題論證。 2013年8月,在認真總結現行商標法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新商標法修改情況,經過深入論證和多次討論,草擬了《商標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9月,組織召開了工商系統,代理組織,以及企業、專家學者、司法機關的徵求意見會。按照《立法法》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的規定,12月,又書面徵求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商務部、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等13個相關部門、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工商局的意見。工商總局對各方面的回饋意見進行了全面匯總和歸納,在充分考慮各方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對徵求意見稿作了修改和完善,形成送審稿。 
  二、條例修改的思路和主要任務
  修改後的商標法對現行商標註冊、管理和保護制度進行了必要調整,以進一步方便申請人注冊商標、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商標法實施條例作為與商標法配套的重要行政法規,修改內容對於貫徹落實商標法、提高工商履職效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次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修改思路是以修改後的商標法作為上位法依據,立足國內實際需求,借鑒吸收世界主要國家的先進經驗和成熟作法,圍繞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細化、修改和完善商標工作的具體條件、標準、程式。同時,為與修改後的商標法在體例上相呼應,並保持商標法實施條例本身體例結構的穩定,條例修改仍採用修正案的形式。
  條例修改的主要任務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貫徹落實修改後的商標法,通過修改條例進一步細化商標法條款,使之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不僅有利於社會公眾快捷簡便地辦理各類商標申請事宜,而且也有利於商標局、商評委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更好地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是修改完善現行條例與現實不相適應的內容,將商標局、商評委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實踐中提出的新思路、形成的好做法、總結的好經驗,通過條例修改使之轉化為法律成果,以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一、關於總則部分
  1.商標代理機構轉送法律檔的義務
  在實際工作中,商標代理機構在法律檔送達問題上存在困難:難以明確商標代理機構的代理許可權,並且無法在涉外商標案件中向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寄送後續商標法律檔。為解決上述問題,送審稿中增加了商標代理機構轉送商標法律檔義務的規定(第五條)。
  2.商標法律文件的提交與送達
  修改後的商標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資料電文形式提交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與此相適應,送審稿明確了當事人資料電文提交方式、提交日期的標準;完善了商標局、商評委電子檔送達方式和送達日期的規定(第九條、第十條)。
  同時,送審稿進一步完善了郵寄遞交、快遞企業遞交的有關規定。現行條例關於商標局、商評委郵寄送達檔的義務規定不明確,實踐中引發大量爭議。因此,送審稿還明確了郵寄送達的推定送達(第九條、第十條)。
  3.不計入商標審查與審理時限的情形
  修改後的商標法對商標註冊申請、異議以及評審等程式規定了審限。總體來看,各有關審查時限較短。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商標局、商評委法定審限內不作為的行政違法行為,送審稿規定了“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檔公告送達的期間”等客觀需要的非必經程式不計入審限的情形(第十一條)。
  4.期間計算
  期間問題是商標註冊程式的重要問題。商標法和現行條例均沒有關於期間計算的規定,實踐中一般參照《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期間。為了方便當事人計算期間,送審稿增加了期間計算的有關規定(第十二條)。
  二、關於商標註冊申請
  1.聲音商標申請檔的形式要求
  修改後的商標法增加了可以註冊的商標要素,規定聲音可以作為商標註冊。送審稿相應規定了提交聲音商標申請檔的具體要求(第十三條)。
  2.商標註冊申請主體資格的要求
  現行條例規定,“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影本”。該條款表述不準確且適用範圍僅限於“申請商標註冊”。為解決這一問題,送審稿規定,申請人在申請商標註冊以及向商標局提出辦理其他商標申請事宜時,應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第十四條)。
  3.商標申請受理的條件
  商標法及現行條例沒有對商標申請不繳費如何處理作出規定,商標局在實際工作中難以處理此類申請。為解決這一問題,送審稿明確將繳納費用作為商標申請受理的法定條件之一(第十八條)。
  同時,現行條例沒有規定商標轉讓、商標續展等其他商標申請事宜的受理條件,實踐中無法可依。為此,送審稿規定,商標註冊申請受理的有關規定適用於辦理其他商標申請事宜(第十八條)。
  三、關於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
  1.商標近似、類似商品和服務的含義
  商標近似、類似商品和服務與商標審查、商標侵權認定密切相關,但現行條例沒有具體規定。根據商標工作實際需要,送審稿明確了類似商品、服務和商標近似的含義(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2.商標申請分割
  修改後的商標法規定了“一標多類”制度。為方便申請人,送審稿增加了部分駁回時的申請分割制度,分割後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第二十四條)。
  3.商標審查意見的溝通程式
  修改後的商標法增加了商標審查意見的溝通程式,為完善這一規定,送審稿明確規定申請人做出說明或修正的期限,即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第二十五條)。
  4.商標異議
  修改後的商標法完善了商標註冊異議制度。為落實這一規定,送審稿增加商標異議申請的受理條件以及不予受理條件,規定商標局作出不予註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註冊決定,明確異議程式法定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交新證據的處理原則(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
  四、關於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1.商標轉讓的程式
  現行條例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但實踐中存在虛假轉讓行為。為充分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送審稿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辦理,或者共同委託同一受託人辦理(第三十三條)。
  2.商標移轉
  現行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商標移轉的法定情形,實踐中商標移轉一般是基於繼承等法定事由。因此,送審稿明確列舉了繼承等移轉情形,並規定商標移轉申請核准後應予以公告,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第三十四條)。
  五、關於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
  修改後的商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商標國際註冊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確立的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因此,根據《馬德里協定》以及《馬德里議定書》的有關規定,在工商總局7號令《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實施辦法》(2003年6月1日施行)基礎上,送審稿增設專章,規定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的有關內容。
  1.商標國際註冊的調整物件
  送審稿對商標國際註冊做了限定,明確調整的物件是根據《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規定辦理的商標國際註冊(第三十六條)。
  2.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註冊
  送審稿明確了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資格、提出申請的條件和基本程式(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
  3.指定中國領土延伸申請的審查與異議程式
  送審稿規定了指定中國領土延伸申請的審查、異議審理程式。對指定中國領土延伸申請的審查時限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不適用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國際注冊商標提出異議的時間也作出了與商標法第三十三條不同的規定(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
  4.國際注冊商標轉讓等後續申請
  送審稿對國際注冊商標的轉讓、刪減等後續申請進行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送審稿還明確了撤銷三年不使用的起算時間、提出出具註冊證明的時間以及申請商標無效的時間(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
  六、關於商標評審
  1.各類評審案件的審理範圍
  為了規範評審案件的審理範圍,使不同審理程式統一把握審理標準,送審稿對評審規則關於異議複審範圍的條款進行了修訂並將之上升到條例,將評審規則關於其他幾種案件審理範圍的規定也一併作了修改並上升到條例中(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八條)。
  2.對經不予註冊複審核准註冊的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起算時間
  經不予註冊複審後核准註冊的商標,對其提出無效宣告的起算日期原則上應為不予註冊複審決定生效之日,但該生效日期的計算較為複雜且不易為一般公眾知曉。因此送審稿規定,對經過上述程式核准註冊的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期限自重新註冊公告之日起計算(第五十九條)。
  3.“一事不再理”的例外規定
  現行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考慮異議制度的變化,送審稿規定,對於商標局異議決定不予核准註冊的商標,經複審予以核准註冊的,不受“一事不再理”規定的限制(第六十五條)。
  4.有關評審程式完善的其他規定
  考慮到現行條例中“公開評審”的表述易產生歧義,送審稿參考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將“公開評審”修改為“口頭審理”(第六十三條);從創新評審工作機制角度出發,送審稿規定允許當事人和解,並具體規定了和解案件的後續處理方式(第六十六條);對評審裁決存在文字錯誤等非實質性錯誤的情形的,送審稿規定可以向當事人發送更正通知書對錯誤內容進行更正(第六十七條)。
  七、關於商標管理
  1.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程式
  為落實修改後的商標法關於通用名稱撤銷以及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的規定,增加可操作性,送審稿明確了申請撤銷商標的程式,細化了三年不使用撤銷正當理由的四種情形(第七十條至第七十二條)。
  2.商標使用許可備案對抗效力的起算
  修改後的商標法增加了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定,但沒有提及備案後對抗第三人效力的時間起算點。為確定時間起算點,送審稿規定,對抗第三人效力的時間起算點為使用許可公告之日(第七十四條)。
  3.商標權質押登記
  現行商標法及條例、修改後的商標法均沒有商標權質押登記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商標局辦理商標權質押登記的依據僅是規範性檔《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式規定》,法律位元階過低,也缺乏上位法依據。因此,送審稿增加了商標權質押登記的專門條款(第七十五條)。
  八、關於商標專用權保護
  1.違法經營額的計算
  違法經營額的認定和計算直接關係到對商標侵權人行政處罰數額是否合理,如果涉及假冒商標案件,還關係到是否應當移送司法機關。因此,在總結執法實踐經驗並借鑒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送審稿明確了違法經營額的計算方法(第八十二條)。
  2.便利條件
  修改後的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為落實上述規定,送審稿細化了“便利條件”的情形(第八十三條)。
  3.從重處罰
  修改後的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因此,送審稿明確了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第八十六條),並細化了“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第八十七條)。
  4.證明商品為自己合法取得
  修改後的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送審稿明確了屬於“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第八十八條)。
  5.案件中止程式
  修改後的商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案件中止程式。為了進一步促進依法行政,送審稿規定了“商標權屬存在爭議”的範圍(第九十條)。
  6.權利人協助鑒別義務
  涉案商品真偽鑒別是困擾地方工商行政執法的難點問題,實踐中存在權利人不配合的情況,有些鑒別意見因不規範而缺乏法律效力。因此,送審稿明確了權利人對涉嫌商標侵權商品的鑒別義務(第九十一條)。
  九、關於商標代理
  1.從事商標代理的條件
  為進一步規範商標代理活動,修改後的商標法加大了商標代理監管力度。為落實上述規定,送審稿規定了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的條件(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
  2.商標代理的基本要求
  修改後的商標法規定,商標代理機構不得申請註冊代理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並增加了信用監管和市場禁入的相關規定。因此,送審稿明確了從事商標代理的基本要求(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七條)。
  3.關於商標代理違法行為
  修改後的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了商標代理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為促進依法行政,規範商標行政執法行為,送審稿細化了這一規定,明確了屬於“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情形,以及“情節嚴重”的情形(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
  4.關於商標代理市場禁入操作程式
  修改後的商標法增加了商標代理市場禁入的規定,即對違反法律規定和誠實信用原則,且情節嚴重的商標代理機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為增加可操作性,送審稿進一步明確了商標代理市場禁入的操作程式(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
  十、其它問題
  1.補充證據材料及補正期限
  修改後的商標法規定了商標審查、審理期限。為保證商標局、商評委在法定審限內完成商標審查審理工作,送審稿將商標註冊、評審申請受理的補正期限從三十日縮短為十五日(第十八條、第六十條);將商標異議、評審程式的補充證據材料期限從三個月縮短為三十日(第二十九條、第六十二條)。
  2.商標註冊簿及商標註冊證
  現行商標法及條例、修改後的商標法均未明確商標註冊簿及商標註冊證的法律效力。根據實踐需要,送審稿明確了商標註冊簿及商標註冊證的法律效力(第一百零八條)。
  3.商標公告
  現行商標法及其條例、修改後的商標法沒有明確《商標公告》的法律效力和形式。因此,送審稿規定,除送達公告外,公告內容自發佈之日起視為社會公眾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隨著資訊技術的不斷發展,為方便申請人和公眾,送審稿還規定,《商標公告》可以採用紙質或者電子形式(第一百零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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