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智財新訊

著作權
回列表

引用政府機關著作及報章雜誌之著作權問題【文:張雅珮 律師】

2014/1/16

                           ◎本文作者: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律顧問 張雅珮律師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一、引用政府機關或公法人之著作部分:
(一)不受著作權保護,可自由引用(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2、3、5款及第2項):
 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等。
 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3、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二)可在合理範圍內加以引用(著作權法第50條):
 1、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2、應特別注意:
  限於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不包含以公務員名義發表之著作。
  僅可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不可加以改作或編輯。
  限於合理範圍內之引用,故不宜全文照錄。

二、引用報章雜誌之報導部分:
(一)不受著作權保護,可自由引用(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1、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保護,可自由引用。
 2、應特別注意:
 (1)限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
 (2)限語文著作,故不含圖片、照片等其他著作。
(二)可在合理範圍內加以引用(著作權法第61條):
 1、如引用著作內容尚包含記者本身之思想觀念之表達論述,應符合著作權法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2、應特別注意:
 (1)僅限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故不含歷史特輯或藝文小說、笑話、健康新知、個人工作心得等。
 (2)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亦即不可加以編輯或改作。
 (3)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即不可為之。
 (4)理論上包含各種著作形式。
 (5)大部分報導究為「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或「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二者界線難以區分,故宜依著作權法61條慎重處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