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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S爭商標 告輸BabyBoss

2014/1/7

讓孩童親身體驗各行各業的BabyBoss「中保寶貝城」,2007年向智慧財產局註冊「BabyBoss」商標,卻被知名精品「BOSS」認為造成混淆申請撤銷商標。智財法院認為「BOSS」是著名商標,但兩個商標近似程度低,消費對象也不同,混淆機會不高,判中保勝訴可保住「BabyBoss」商標。

 

不服判決將上訴

BOSS」所屬德商雨果伯斯的律師張伯時表示:「商標只要文字或圖形相似,整體觀察就已近似,一定會上訴。」「中保寶貝城」昨未表示意見。

在京華城設點的中保寶貝城「BabyBoss」,因可讓幼童體驗不同職業,近年來廣受家長好評,「BabyBoss」商標有畫家、廚師及消防隊員等3個卡通人物,站在正反B字周遭,下方則有字體甚小的「BabyBoss」;德商雨果伯斯公司的「BOSS」、「HUGO BOSS」與「BOSS HUGO BOSS」則都以英文文字組成。

智財法院認為,兩者商標有極大差別,雖都有「BOSS」字樣,但「BabyBoss」是指小老闆、小領袖,加上卡通人物佔商標大部分空間,可見兩者近似程度甚低。

 

商品客群均不同

此外中保商標主要用在「孩童職業體驗場」,「BOSS」則用在服飾、皮件,中保消費群是孩童、家長,BOSS則是具精品消費能力者,法官認為,兩者商品、服務範疇不同,並無混淆誤認可能,因此撤銷智財局原處分,判中保能保住原商標

【孫友廉╱新北報導】201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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