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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地產公司用“北大附中”宣傳樓盤被判侵權

2014/1/2

       認為香河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泰公司)、萬方城鎮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方公司)非法使用“北大附中”文字及圖案商標並進行虛假宣,嚴重侵害了自己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並構成虛假宣傳和不正當競爭,北京大學附屬中學(以下簡稱北大附中)將上述兩房地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50萬元損失並登報聲明。記者12月24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富泰公司與萬方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兩公司停止侵犯北大附中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停止使用北大附中名義進行虛假宣傳,共同賠償50萬元經濟損失,在《中國教育報》、《新京報》非中縫版面刊登聲明,為北大附中消除影響的判決。
  2006年1月14日,北大附中獲准在第41類服務上分別註冊“北大附中”圖文組合商標和 “北大附中”文字商標。兩商標現在有效期限內。
  北大附中訴至一審法院稱,北大附中是一家事業單位法人,享有名稱權,禁止他人盜用。此外,北大附中的簡稱“北大附中”以及含有“北大附中”文字的校徽圖案已分別註冊為注冊商標,北大附中對上述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北大附中的簡稱以及“北大附中”商標長期由北大附中在校園建築、校服、校徽、學校教材、校辦雜誌、學校網頁等多處公開、廣泛的使用。其中,北大附中的簡稱在全國範圍以及教育領域內均為公眾所熟知,已構成公眾認可的特定簡稱,具有顯著性和法人名稱的識別意義,應當與法人名稱一樣受到同等的法律保護。現發現,富泰公司、萬方公司在沒有獲得北大附中任何授權,也沒有其他依據的情況下,在富泰公司位於本市豐台區木樨園售樓處,位於本豐台區未名1898樓盤售樓處以及位於河北省香河縣的未名1898行銷中心的銷售現場和大量宣傳資料中,反復、重點使用“北大附中”文字商標以及圖案商標。富泰公司、萬方公司的前述行為顯然會導致公眾產生誤認,嚴重侵害了北大附中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此外,富泰公司、萬方公司在對外宣傳中非法使用北大附中的名稱、簡稱“北大附中”和“北大附中”注冊商標,謊稱北大附中入駐未名1898樓盤開辦北大附中為明(京東)實驗學校(以下簡稱京東學校),以“教育大盤”、“教育配套”的名義,對未名1898樓盤以及所謂京東學校進行虛假宣傳,使公眾誤認為北大附中與富泰公司、萬方公司在未名1898樓盤開發中存在教育合作,誤認為富泰公司、萬方公司在其廣告和宣傳中多次提到的所謂京東學校系北大附中與富泰公司、萬方公司合作設立的分校,試圖引起公眾對北大附中和“京東學校的混淆,從而借北大附中在教育界累積的聲譽吸引購房者買房。富泰公司、萬方公司的上述行為導致北大附中收到大量社會公眾、學生和家長的詢問和投訴電話,給北大附中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富泰公司、萬方公司的上述行為已構成虛假宣傳和不正當競爭。為維護北大附中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富泰公司、萬方公司停止在其售樓處及其所有廣告宣傳資料中使用北大附中的名稱、簡稱“北大附中”,以及“北大附中”文字商標和“北大附中”校徽圖案商標,賠償北大附中因其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遭受的50萬元損失,在《新京報》和《中國教育報》顯著位置公開刊登澄清聲明,以消除其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北大附中造成的影響。
  富泰公司、萬方公司均為北京萬方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方源公司)控股的下屬子公司。萬方源公司已將富泰公司的全部管理、經營、決策權委託給萬方公司行使。以富泰公司名義所實施的經營行為,包括本案所涉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均是萬方公司作為受託管理人與富泰公司共同實施與持續進行的行為。因此,北大附中認為,萬方公司在侵害北大附中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與富泰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富泰公司和萬方公司在一審中共同答辯稱,北大附中和北大教育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教投公司)曾就合作辦學簽訂協定書,約定北教投公司可以以其名義舉辦北大附中分校及使用含有“北大附中”的字樣及標識;據北大附中和北教投公司的約定,北教投公司先後舉辦北大附中武漢實驗學校等7所學校,北教投公司嚴格按照約定向北大附中支付回報款,說明合作辦學的情況得到北大附中確認;富泰公司、萬方公司為北教投公司開辦京東學校建設校舍,有權在項目銷售期間使用“北大附中”字樣和標識。因此不存在侵害商標權的行為。京東學校是富泰公司、萬方公司在北教投公司授權許可下開辦的,是得到北教投公司確認和認可的,不存在虛假宣傳;公司只是為學校建設校舍,不參與投資和管理,與北大附中不構成法律上的競爭關係。故不同意北大附中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北教投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北教投公司與北大附中簽署合作協定的時間是2000年,北大附中取得“北大附中”商標權的時間是2006年,雙方簽約時,北大附中未取得相關商標權;北大附中與北教投公司在合作協定中約定,北教投公司有使用相關名稱、標識及“北大附中XX學校”的權利,這一權利是實現雙方合作的必備條件,也是北教投公司與北大附中合作辦學的慣常模式;通過北教投公司與北大附中合作歷史來看,雙方的合作關係均得到北大附中的許可和確認,北大附中也接受了辦學回報款;北教投公司和北大附中的合作歷史說明,雙方的合作給北大附中帶來了巨大收益,提高了北大附中的知名度,並未給北大附中帶來任何負面的影響及經濟損失,北大附中的訴求本身沒有依據;綜上,北教投公司和富泰公司、萬方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也未給北大附中造成損失,請求法院駁回北大附中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富泰公司、萬方公司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北大附中系“北大附中”圖文組合注冊商標和“北大附中”文字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北大附中對兩商標及其名稱享有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
  根據北大附中與北教投公司簽訂的協議書約定,北教投公司有權在進行教育產業開發中使用“北大附中XX公司”名稱,但建立“北大附中XX分校”時須符合北大及北大附中相關審批規定,並經北大附中派考察組考察、論證。現北大附中明確表示北大附中對舉辦京東學校未進行考察和審批,且富泰公司、萬方公司、北教投公司無證據證明北大附中對舉辦京東學校進行了考察和審批或者主動放棄考察,故一審法院認定京東學校的舉辦未經北大附中批准並無不妥,法院予以維持。北大附中和北教投公司均應嚴格依照協議書的約定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北大附中對不包括京東學校在內的北大附中深圳南山分校等七所學校收取“辦學回報款”的行為,並不意味著北大附中對京東學校的舉辦予以認可。同樣也不能證明北大附中對於京東學校放棄了派考察組考察、論證,建立分校須符合北大及北大附中相關審批規定的權利。且北大附中也向北教投公司等單位明確表達了其對其商標權、合同相關權利等權利的主張,故對北教投公司、富泰公司主張北大附中通過收取辦學回報款的方式對北教投公司辦學模式進行了確認和追認,法院不予支持。現京東學校的舉辦未經北大附中考察、論證審批同意,萬方公司和富泰公司宣傳北大附中分校入駐未名1898樓盤,並使用北大附中相關標識,侵犯了北大附中的相關權利。
  未名1898樓盤的宣傳中使用了“北大附中”圖文組合商標,未經北大附中許可,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構成侵權;同時,宣傳中亦使用了“北大附中”文字,故亦侵犯了北大附中對 “北大附中”文字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萬方公司、富泰公司主營業務雖系房地產開發,但考察本案的具體涉案爭議行為,萬方公司與北教投公司等簽訂合作辦學協議書,儘管協定約定北教投公司和另一公司作為京東學校的舉辦方,但依約定萬方公司負責校舍等建設,因此萬方公司對於京東學校的舉辦等行為提供了實質的幫助,構成共同行為,其實際介入了教育領域;且富泰公司、萬方公司借北大附中名義宣傳北大附中分校入駐其未名1898樓盤,也涉及教育領域;故萬方公司、富泰公司與北大附中在此意義上可以構成競爭關係。事實上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配套的優質教育資源對購買者的具體選擇甚至房屋銷售價格均具有重要影響,因此萬方公司、富泰公司在推銷未名1898樓盤過程中,也將北大附中分校入駐作為宣傳重點。在未經合同中約定的北大附中審批、考察的情況下,萬方公司、富泰公司即大量使用包括簡稱“北大附中”在內的北大附中各類名義,將不滿足北大附中分校條件的京東學校作為北大附中分校入駐其未名1898樓盤作為事實進行宣傳,損害了北大附中的聲譽,容易導致包括購房者在內的他人誤解,同時使其與鄰近地區的房地產開發商競爭中,獲得競爭優勢,有違市場競爭的誠實信用原則,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李紅麗 塗浩,2013-12-24 ,摘自: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孫劍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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