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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通中韓優先權檔電子交換服務的公告(第196號)

2014/1/2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公告 第一九六號
       為方便專利申請人辦理要求優先權手續,提高專利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及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與韓國智慧財產權局達成的協議,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自2014年1月1日起開通中韓優先權檔電子交換服務。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又向韓國智慧財產權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並要求該第一次申請的優先權的,韓國智慧財產權局將自動從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獲取在先申請檔副本。
  向韓國智慧財產權局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又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並要求該第一次申請的優先權的,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將自動從韓國智慧財產權局獲取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通過本服務獲得在先申請檔副本的,視為申請人按照中國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如果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未能在中國專利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期限內獲得在先申請檔副本,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將及時通知申請人辦理相關手續,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經韓國智慧財產權局證明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本服務適用於2014年1月1日當日或者之後提交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但不適用於申請人依據《專利合作條約》提交的國際申請或者要求以國際申請作為優先權基礎的情形。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供本服務不收取費用。
  特此公告。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  2013年12月23日    發佈時間:2013-12-25 ,摘自: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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