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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類似判斷的認識誤區

2014/1/2

       類似商品是除近似商標外確定商標禁用權範圍的另一要素,因此商品類似的判斷對於商標侵權定性的判斷至關重要。在司法實踐中,類似商品區分表對商品的類別有明確界定,當事人一般不會對商品類似的判斷產生分歧,但一旦存在分歧,關於商品類似的爭議就很容易成為案件的焦點。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度商標侵權案件為例,截至今年10月8日已審結的52件商標侵權案件中,僅5件被告提出商品不類似的抗辯,但這些抗辯意見卻無一例外都成為案件當事人的爭議焦點。
       因此,總結商品類似判斷的標準和規律,更正當事人判斷商品類似的認識誤區,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積極意義。

  商標侵權案件中當事人判斷商品類似一般存在以下3個認識誤區:
       一是商品類似比較的物件存在偏差。司法實踐中,有的原告將自己注冊商標實際使用的商品與被告的被控侵權商品進行比較;有的被告有自己的注冊商標,在訴訟中將原告注冊商標核准使用的商品與自己注冊商標核准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
  二是商品類似比較的方法過於機械。判斷商品類似局限在相關商品物理屬性的比較上,有的當事人機械地按照類似商品區分表進行比較,不考慮市場實際情況、主張權利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和相關公眾對類似商品的普遍性認知。
  三是將商品類似的判斷結論類推適用。商品類似的判斷結論不具有普適性,而有的當事人卻將其他商標侵權案件或商標行政案件判決中關於某兩類商品構成類似的認定類推適用到當前案件中。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認為可以考慮從以下4個方面避免商品類似判斷的認識誤區。
       一是判斷商品類似應堅持“避免來源混淆”原則,設想如果近似商標在具有一定關聯性的商品上共存,相關公眾會誤認為商品或者服務是同一主體提供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繫,那麼具有一定關聯性的商品就構成類似商品。
  二是判斷商品類似應正確選擇比較物件,嚴格將比較物件確定在原告注冊商標核准使用的商品與被告被控侵權使用的商品上。
  三是判斷商品類似應從相關公眾的普遍性認知出發,以相關司法解釋列明的因素為主,區分表為輔進行綜合比較分析。類似商品區分表可以作為商品類似判斷的參考,但絕非唯一標準。商品類似的判斷標準是多元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應綜合考慮以下5個方面因素:1.生產者和消費物件;2.功能和用途;3.原材料和工藝;4.銷售管道和場所;5.消費習慣。雖然在區分表上兩類商品不屬於同一個類別,但是,如果兩類商品的生產者處於相關行業,消費物件是同一群體,商品的功能和用途具有替代性,商品的原材料和製造工藝類似,銷售管道和場所交叉重疊,結合本地的消費習慣,相關公眾普遍認為兩類商品存在特定聯繫,那麼也應該做出這兩類商品屬於類似商品的判斷。
  四是商品類似的判斷結論僅具有個案意義,對其他案件沒有法律約束力,因為商品類似不是一成不變的,也不是獨立於商標之外的客觀事實,商品類似會因市場實際情況的變化和主張權利的商標知名度不同而發生變化。

作者:周  多,2013/12/17,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資訊網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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