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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侵害顏色組合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審結

2013/12/25

作者:李丹 塗浩,2013-12-23,摘自中國法院網
     認為自己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迪爾公司將九方泰禾國際重工(青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方泰禾青島公司)和九方泰禾國際重工(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方泰禾北京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停止侵害迪爾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0萬元。
       記者12月23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停止涉案侵害迪爾公司顏色組合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45萬元。據悉,此案是現行《商標法》將顏色組合商標納入法律保護範圍以來,法院認定被控侵權行為構成侵害顏色組合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全國第一案。  
       1997年,迪爾公司在中國成立子公司,開始在中國市場生產收割機、拖拉機等商品,迪爾公司及其子公司生產的收割機、拖拉機均統一採用“綠色車身,黃色車輪”的顏色組合。2009年3月21日,經國家商標局核准,迪爾公司對 其商標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7類農業機械、聯合收割機、中耕機、收割機、割草機等,有效期為200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同日,迪爾公司對該商標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2類翻斗卡車、拖拉機,有效期為200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
       迪爾公司起訴稱,其在收割機商品上一直使用顏色組合商標,該商標已成為公司商品的重要識別標識,為消費者和業界專家所熟悉和認可,具有很強的顯著性和很高的知名度。該公司在生產的收割機和拖拉機上所使用的“綠色車身、黃色車輪”裝潢,經過長期使用,具有了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2011年以來,該公司發現九方泰禾青島公司和九方泰禾北京公司生產、銷售以及在網站上宣傳其商品時,使用了與上述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構成了對迪爾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故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0萬元。
       九方泰禾青島公司和九方泰禾北京公司共同辯稱,迪爾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是指定顏色的圖形商標,而不是顏色組合商標,被告收割機上沒有使用涉案圖形商標,其商品上所使用的顏色與迪爾公司商標相比也有明顯偏差,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故請求法院駁回迪爾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顏色組合商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排列組合而成的,可以區分不同商品或服務的標識。顏色組合商標的使用一般應與商品相結合,其使用中的具體形態可隨商品本身的形狀不同而改變。雖然迪爾公司涉案注冊商標的商標註冊證等相關檔中沒有明確該商標為顏色組合商標,但迪爾公司在申請注冊商標時,已在申請書中明確聲明該商標為顏色組合商標,並在所提交的文字說明中明確了顏色使用的具體位置和方式是:綠色用於車身,黃色用於車輪。通過迪爾公司長期、持續的宣傳和使用,該商標獲得了顯著性,並最終取得了國家商標局的核准註冊,涉案商標屬於我國商標法規定的顏色組合商標。九方泰禾青島公司和九方泰禾北京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收割機上使用了綠色車身,黃色車輪的顏色組合,與迪爾公司的顏色組合商標進行比較,綠色和黃色的使用位置相同,排列組合方式一致,顏色基本無差異,在整體形象及表現風格上均十分接近,二者在視覺上無實質性差別,構成商標相同。九方泰禾青島公司和九方泰禾北京公司生產、銷售涉案侵權商品以及在網站上對涉案侵權商品進行宣傳的行為,構成對迪爾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據此,做出上述判決。
       案件典型性介紹:對於非傳統商標加以法律保護,其目的是為了使生產經營者可以充分發揮自身想像力來創造出新穎奇特的商標,借此來吸引潛在的消費群體,最終促進我國工商業的不斷發展,對經濟的發展有著巨大的助推作用。本案是全國法院判決的首例涉及顏色組合商標的侵害注冊商標權糾紛案件,本案的審結,是對侵害非傳統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的有益探索,將對今後此類案件的審理起到積極的借鑒作用,同時充分發揮了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支援鼓勵創新、規範競爭秩序、服務發展大局的社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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