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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海關對哪些智慧財產權進行保護?【文:徐德炎律師】

2013/12/24

                                                 ◎本文作者: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徐德炎律師  【本文版權所有 歡迎註明出處轉載】

       根據國務院2010年3月17日修訂的《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2條的規定,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以下統稱智慧財產權)實施的保護。
        該規定明確海關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範圍:
(一)、海關只對與進出口貨物相關的智慧財產權進行保護,沒有進出口行為的貨物,其智慧財產權保護由其他部門負責。
(二)、海關保護的智慧財產權種類為: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除此之外的智慧財產權,如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地理標誌等,海關均不予保護。
        具體而言,海關保護的智慧財產權為: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
2、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註冊並延伸至我國的國際注冊商標;
3、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包括原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
4、《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恩公約》成員國的公民或者組織擁有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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