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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權爭議 合約中載明才可開發

2013/12/24

有國內專精智財權的學者分析,基隆黃色小鴨衍生的爭議可能肇因於合約不清楚或策展團隊對智財權理解還不夠。該學者指出,藝術創作者一般會擁有著作權與商標權等權利,就像迪士尼米老鼠是商標,外界就不能隨意將之改做並發行等,「最重要的仍是重新檢視合約具體內容」。

他強調,一般來說,合約中有載明的部分,才是可進行的周邊商品合作,不能延伸為「合約未定,所以可行」。

該名學者進一步說明,著作包括財產權與人格權,前者一般指可複製、改做等,後者則是作者有權利要求「作品的完整性」,強調整個創作概念的完整性,就會包括不能任意改動展品形式等。該學者舉例,就像霍夫曼有權主張他的黃色小鴨不能旋轉,或是在陸地上展出的「旱鴨子」等。

至於范可欽認為黃色小鴨是全人類共有財產,該學者認為,黃色小鴨固然是人類早就有的玩具,但霍夫曼若有自己特定的創意與設計,例如身形比例等,若其他人要改做,仍需創作者同意。

經濟部智財局長王美花指出,把黃色塑膠大鴨子放在港口或水塘,原始創意發想人是霍夫曼,這應是沒有爭議的,從各國政府都與其簽約,就可證明他擁有此產品的智慧財產權。要釐清霍夫曼與范可欽的爭議,須檢視當初合約內容,如果合約內容未規範到周邊商品權利,兩造因此發生爭端,還是要尊重原創者的智財權。

〔記者陳怡靜、歐祥義/台北報導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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