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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華洛水晶 告贏施華洛婚紗

2013/12/24

以天鵝圖字樣聞名的全球水晶名牌施華洛世奇,指控位於桃園的施華洛婚紗公司侵害商標權;最高法院認定,施華洛婚紗以相近文字及天鵝圖案,極易使消費者誤認2家公司有加盟、授權關係,判決施華洛婚紗必須撤銷、變更公司登記名稱及商標確定。

 施華洛婚紗公司總經理陳姿妃昨表示,婚紗與水晶是不相關的行業,無意混淆,該公司登記與商標是在10年前成立,在桃園地區,婚紗的知名度應比施華洛世奇水晶高很多。

 她指出,對於這個判決,認為台灣對於外商給予很大的保護,完全無視於在地中小企業經營的苦心,只能概括承受,別無選擇,非常無奈。

 成立於1895年的施華洛世奇「SWAROVSKI」,又稱奧地利天鵝牌,該公司於76年在台以「SWAROVSKI」及天鵝圖樣在各類商品申請註冊登記並取得商標權,經濟部列為著名商標。

 施華洛世奇主張,公司在台取得商標權,並投入龐大廣告行銷費用,不料,施華洛婚紗未取得公司同意,卻使用其商標,並以類似名稱與圖案,作為婚紗店的官網網址、招牌等,使消費者混淆,減損「施華洛世奇」的商標識別性及信譽。

 婚紗公司則表示,公司於93年成立至今,以「施華洛」於婚紗攝影服務,已達著名商標程度,絕無任何搭便車的心態或行為;況且施華洛世奇並沒有涉足婚紗攝影業務,相關消費者不會產生任何誤認之虞。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婚紗公司明知未獲授權,竟攀附施華洛世奇,經營與精品、珠寶等有關的婚紗商品及服務,且將天鵝圖樣併用結果,導致商品或服務消費者混淆誤認,判決施華洛世奇勝訴確定。

  2013-12-21 01:41  中國時報 林偉信、甘嘉雯╱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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