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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專利法修正案將自2014年2月14日起實施,採用正向核准制度

2013/12/23

       新加坡專利法修正案將自2014年2月14日起實施,採用正向核准制度(positive grant system),符合可專利性要件的申請案才可核准。與現行的專利法相比,現行的專利法讓專利能根據最終審查報告而核准,也包括可專利性為負面評價的審查報告。
       申請日在2014年1月11日或之後的專利申請案將適用此正向核准制度(positive grant system)。 

現行專利法及新法之比較
現行專利法 新法

自我評估制度(self-assessment system)
ㄧ件新加坡專利的核准,是不論其請求項是否具可專利性。
專利的核准可以根據新加坡申請案或國外相對應案或國際專利/申請案的最終審查結果(正面或負面)而取得。
 

正向核准制度(positive grant system)
只有具可專利性之請求項的新加坡專利可以被核准。

只有在核准通知(Notice of Eligibility)發出後才可取得核准。

如果是根據新加坡申請案的最終審查結果,只有在審查結果明確時,才會發出核准通知。若最終審查結果是負面的或不明確,則可提起訴願。

如果是根據國外相對應案或國際專利/申請案的最終審查結果,將進行補充審查(supplementary examination),只有在補充審查認為最終審查結果可接受時,才會發出核准通知。若最終審查結果被認為不可接受時,則可提起訴願。

雙軌制
為了讓申請人有機會對單ㄧ申請案同時延長多種期限,現行制度提供快軌和慢軌審查兩種選擇(慢軌期限相較快軌延長18個月)
1.當地路徑- 申請日起13個月內要求檢索報告,後於申請日起21個月內提出實審請求,或申請日起21個月內要求合併檢索及審查報告-快軌審查21個月/慢軌審查39個月

2.外國路徑- 申請日起42個月內提供並依照外國對應案/PCT申請案檢索及審查報告快軌審查42個月/慢軌審查60個月

3.混合路徑- 申請日起21個月內提供外國對應案/PCT申請案檢索報告,並於提出實審請求
快軌審查21個月/慢軌審查39個月

單軌制
僅適用單軌制,即期限將只能在個別基礎上被延長。
保留舊法的3種路徑但無法適用雙軌舊法3種路徑的期限修改

1.當地路徑- 申請日起13個月內要求檢索報告,後於申請日起36個月內提出實審請求,或申請日起36個月內要求合併檢索及審查報告



2.外國路徑- 申請日起54個月內提供具可專利性的外國對應案/PCT申請案檢索及審查報告,並要求補充審查


3.混合路徑- 提供外國對應案/PCT申請案檢索報告,並於36個月內提出實審請求
 

寬鬆的復權規定
恢復已失效之專利必須在該專利失效之日起30個月內。
復權的準則為"合理之注意"

嚴格的復權規定
恢復已失效之專利必須在該專利失效之日起18個月內。

復權的準則為"非故意的"(表面門檻 "高於"合理之注意)

領證後檢索及審查
專利核准後,專利權人可要求檢索及審查,例如,為確定新發現之先前技術的影響。

無領證後檢索及審查
專利權人在專利核准後不能再重啟審查,因此,新發現之先前技術的影響只在核准後提起無效宣告時才被考慮。

嚴格的延期規定
根據法規,某些期限可延長3個月,若有適當理由,進一步斟酌情況延期也可被接受。

斟酌情況延期可適用於其他期限。
 

寬鬆的延期規定
根據法規,某些期限可延長6個月,進一步斟酌情況延期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若有"正當的疏忽"時才可被接受。

根據法規,ㄧ些其他的期限可延長18個月。(ㄧ些其他的期限之ㄧ可以是在PCT進入新加坡國家階段之期限,即30個月的期限可再延長18個月)。

斟酌情況延期可適用於其他期限。

寬鬆的放棄專利權規定
專利權人可提出請求放棄其專利,此請求將被公告,相關的第三者可提出反對,若無人提出異議,則放棄專利權請求即完成。

嚴格的放棄專利權規定
專利權人只有在證明每一位專利權共有人以下情形才可放棄其專利:
1)被給予至少3個月的放棄通知,且
2)沒有影響,或若有影響對放棄專利無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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