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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者 可重製已發表著作

2013/12/20

視(聽)障民眾有福了!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初審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增訂政府機關、各級學校,以及特定身心障礙個人或代理人,均可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

現行法規,僅允許非營利機構或團體重製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且對象以視覺、學習、聽覺障礙者為主。立委陳節如說,不少學校為校內少數身心障礙學生製作點字、數位轉換教材,所費不貲,卻無法與其他學校流通使用,身障者個人也無法合法重製已發表著作。

經濟部智財局長王美花說,立院昨初審通過陳節如提出的著作權修正草案,對已公開發表著作可適用對象,包括視覺、學習與聽覺障礙者,較國際公約僅有「視覺障礙者」,放寬很多;同時,草案在重製作法上,更清楚與明確,如口述影像、數位轉換等說明。

王美花表示,智財局已積極檢討著作權修法,明年將舉辦多場公聽會,預計修改範圍將超過2分之1,「可能會吵翻天」;預計針對數位匯流及科技快速發展,究竟哪些屬於合理使用,哪些會侵權?包括圖書館能否將紙本轉為數位檔,能在館內或館外閱覽?

陳節如說,2003年世界盲人組織調查發現,全球有3億餘名視障者,97%處於開發中國家,卻只能接收5%資訊。世界智財權組織今年6月制定馬拉喀什條約,有助於盲人、視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對印刷物閱讀有障礙者,接觸已公開發行著作。

昨初審通過條文,明定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各級學校為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的障礙者使用,得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障礙者或代理人為提供個人非營利使用,也可以準用這項規定。

此外,依規定製作的著作重製物,得在上述障礙者、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

中國時報 唐玉麟、林思慧/台北報導 20131219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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