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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賣"喜羊羊"形象商品 商場被判賠償一萬二

2013/12/18

        天津一家商場因銷售帶有喜羊羊、懶羊羊、沸羊羊卡通形象的滑板車,被該卡通形象著作權人廣東某公司起訴至法院。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被告商場立即停止銷售使用涉案卡通形象的滑板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2萬元。
  原告廣東原創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稱,他們是《喜羊羊與灰太狼》動畫片卡通形象的著作權人,天津某商貿有限公司廣東路店銷售擅自使用這些卡通形象的滑板車,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侵犯了原告的經濟利益。因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權滑板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被告辯稱,同意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即停止銷售侵權滑板車,但不同意第二和第三項訴訟請求。
  法官經審理查明,2008年8月,廣東省版權保護聯合會對涉案美術作品喜羊羊、懶羊羊、沸羊羊卡通形象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在起訴前,經原告申請,公證人員及原告代理人來到被告廣東路店,購買了使用原告卡通形象的滑板車,並取得發票一張。公證處對該購買行為進行了公證。
  本案開庭時,法官當庭對公證封存產品拆封查驗,發現該產品生產廠家標注為浙江省永康市某五金廠。該產品在滑板正面及方向杆、人字架等顯著位置,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卡通形象,作為裝潢使用。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交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載明,涉案美術作品卡通形象著作權人為原告,被告沒有異議,法院予以確認。原告享有的著作權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受到保護。故法院認定,被告未經許可銷售“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作為裝潢的商品”,侵犯了原告對該美術作品所享有的發行權。且被告不能提供涉案商品具有合法來源的證據,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責任。
  天津市法律人士宋曉毅表示,本案原告只起訴了銷售侵權商品的商場,但這不意味著生產廠家沒有任何責任。實際上,該廠家擅自使用原告商標,也是一種明顯的侵權行為。

作者:張家民 戴偉東,2013-12-16,摘自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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