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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標水泥利潤高 案發賠錢獲刑真糟糕

2013/12/18
       為了能夠快速賺錢,便將自家生產的水泥掛上別家品牌來銷售。殊不知這昧著良心賺來的錢卻給自己買了一副 “銀手鐲”。12月12日,河南省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郭良陽、王家明、張銘、秦有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到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不等的刑罰,並分別處七萬元到五萬元不等的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郭、王、張、秦四人均在新鄉市某水泥廠工作。郭是該水泥廠銷售經理,王為財務總監兼出納,張和秦是開票員。水泥廠開業兩年多,生意時好時壞,不溫不火地經營著。在經營期間,不時地會有前來購買水泥的商家向郭良陽詢問,是否能夠進到某些知名品牌的水泥,因為小廠的水泥不如大廠的水泥銷得快,而且大品牌的水泥利潤也可觀。剛開始,郭良陽並沒有放在心上。後來,郭良陽想,如果能夠貼上知名品牌的水泥商標,說不定能夠讓廠子的生意紅火起來,更何況大品牌的水泥不愁賣。於是,郭良陽便找出納員王家明、開票員張銘、秦有為商量此事,四人一拍即合,於是一場“李鬼”變“李逵”的假冒商標水泥生意轟轟烈烈地開始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良陽、王家明、張銘、秦有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系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郭良陽、王家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銘、秦有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鑒於四被告人在犯罪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秦有為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牧野區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作者:李九賓 劉澤方,2013-12-13 ,摘自中國法院網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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