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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申請分割案的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起變更

2013/12/4
        歐洲專利申請分割案的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起變更,取消現行制度必須在母案收到第1次核駁審定書後24個月內提出分割申請案,即母案仍在申請中的任一時間點均可提出分割申請案。此外,歐洲專利局將針對第2件以後申請的分割案逐件增加申請費用。

※資訊來源:歐洲專利局(EPO) http://www.ep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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