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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詳解美術臨摹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2013/10/28

臨摹美術作品是否產生著作權?臨摹他人美術作品是否構成侵權?前段時間,圍繞“夏俊峰的兒子臨摹幾米漫畫”是否涉嫌侵權引發了社會廣泛討論。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陳志興日前在該院官方微博中就“著作權法中的美術作品臨摹問題”進行了解讀。

    陳志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共解答了三個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臨摹美術作品是否產生著作權?

    陳志興表示,一概否認臨摹而得的畫作能夠享有著作權觀點是不能成立的,因為“臨摹指的是按照原作倣制書法和繪畫作品的過程”,“絕大多數情況下仍然是存在臨摹人的個人意志和選擇的,不可能是完全精確到百分之百的復制”,因此“對他人美術作品臨摹而得的畫作也就可能是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的,從而產生新的著作權”。

    第二個問題是臨摹他人美術作品是否構成侵權?

    陳志興表示,盡管臨摹他人美術作品所得的畫作可能構成新的作品、享有著作權,但它是建立在被臨摹美術作品的基礎上的,只能算一項“演繹作品”。對于臨摹他人美術作品而產生的演繹作品而言,權利人在行使著作權的時候還是存在侵犯被臨摹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的可能的。最為基本的,就是臨摹美術作品的署名問題,必須標明被臨摹美術作品的原著作權人,否則就侵犯了其署名權。如果未經許可就進行商業使用的話,還侵犯了原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

    第三個問題是臨摹他人美術作品是否屬于合理使用?

    陳志興表示,“針對臨摹他人美術作品侵權指控,還存在一個抗辯的問題,最常見的就是‘合理使用’,也就是說,在特定情形下,使用他人的作品的行為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且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仍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對于這些特定情形,著作權法作出了規定,有且只有12種,如“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等。

    但是,“如果臨摹行為是為了出版發行、商業使用,則肯定不能算作合理使用了。此外,不管是何種合理使用行為,臨摹他人美術作品必須對原作者、作品名稱有完整的標注行為。如果臨摹行為是為了出版發行、商業使用則為不合理使用。”陳志興說。

20131024 10:26:11 來源:新華網  (記者涂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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