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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費諾Anfeinuo”一審被撤

2013/9/27
(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資訊網,作者:毛立國,2013/9/10
本報訊因核准註冊在電開關、電器插頭、感測器等商品上的“安費諾Anfeinuo”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裁定予以撤銷,浙江省慈溪市利剛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利剛電子公司)提起行政訴訟。日前該案一審有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利剛電子公司的訴訟,維持商評委裁定。
  據瞭解,創建於1992年的利剛電子公司是一家專業生產、出口打火機的企業,20054月利剛電子公司提出第4631411號“安費諾Anfeinuo”商標的註冊申請(下稱爭議商標),20082月獲准註冊在第9類電開關、電線連接物等商品上。
據介紹,20105月,美國安費諾集團以爭議商標與其兩引證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向商評委申請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據悉,安費諾集團成立於1932年,1984年進駐中國。主營通訊和資訊處理市場,包括有線電視、行動電話和資料通信和資訊處理系統,航空航太和軍事電子、汽車、鐵路和其他交通運輸和工業應用。安費諾集團據以引證的商標分別為20076月被核准註冊在第9類感測器、電開關、電器接外掛程式等商品上的第4369247號“安費諾-圖赫爾”商標,19975月被核准註冊在第9類電氣器件裝置等商品上的第1018129號“Amphenol”商標,目前兩商標均在有效期內。
  經審理,商評委以爭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
  利剛電子公司不服商評委裁定,以安費諾集團不具有爭議商標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商評委認定事實有誤等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商評委裁定。
  針對安費諾集團的爭議主體資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安費諾集團於20105月向商評委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第4369247號“安費諾-圖赫爾”商標於20108月轉讓至安費諾集團,但是其申請轉讓於20097月已提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故安費諾集團有權向商評委提出撤銷申請。
  同時,爭議商標中文部分“安費諾”與安費諾集團據以引證的第4369247號“安費諾-圖赫爾”商標的中文部分“安費諾”文字相同,區別僅為繁體和簡體區別,其文字構成、呼叫等構成近似;第1018129號“Amphenol”商標由英文字母“Amphenol”構成,由於“安費諾”是安費諾集團獨創的臆造詞,“Amphenol”為“安費諾”的對應英文名稱,二者含義一致,故爭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另外,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兩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工藝等方面存在一致性,構成類似商品。
  綜上,法院認定爭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並據此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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