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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馳名商標」字樣 禁當廣告

2013/9/18

台商汲汲營營申請的中國馳名商標可能走向式微。即將於明年5月上路的大陸新商標法禁止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廣告,加上工商總局叫停公布馳名商標名單,種種跡象顯示大陸正試圖壓制馳名商標的發展。

商業總會智慧財產委員會主任委員賴文平昨(17)日表示,由於新法規定馳名商標不能作為廣告,預估馳名商標的申請量將會減少。不過所謂「不能廣告」的規定有欠明確,施行細則尚未出爐,也不知會否溯及既往,仍有不少模糊空間。

大陸商標法修正案8月底經人大常委會通過,訂201451 日施行,主要內容包括允許聲音商標註冊、禁止搶註他人先使用商標、增加懲罰性賠償與提高法定賠償額等。其中「馳名商標」禁止廣告的新規顛覆逾20年使用習慣,衝擊最大。

新法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以獲得馳名商標的「美利達」為例,其自行車產品或包裝上可以標上「美利達」,但不能出現「馳名商標」字眼。

截至2012年底,累計註冊的765萬件商標中,共有4,562件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其中廣義台商共計28件。原先車燈大廠堤維西被看好可望在今年中獲得馳名商標,但因工商總局叫停公布馳名商標名單而暫未有消息。

賴文平表示,「馳名商標」原本是擴大保護商標的法律名詞,但在商家宣傳廣告等推波助瀾下,馳名商標變成榮譽稱號,給人「品質較好」的錯覺。

因大陸黑心商品充斥,促使消費者慣於挑選具有馳名商標或地方著名商標商品,感覺較有保障,最終形成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皆瘋狂追求馳名商標亂象。地方政府甚至以此做政績,發給取得馳名商標企業百萬人民幣獎金。

不過儘管新法有意打擊馳名商標的濫用,但現行規定仍有灰色地帶。例如若「馳名商標」字眼非商業使用,而是用於公益廣告,或被動的被媒體報導,甚至是單純在店面掛上馳名商標證書、「榮獲馳名商標」賀詞等行為,究竟是否違法,仍有爭議。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1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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