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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式修正或更正專利請求項應注意事項

2020/11/20
        以排除(disclaimer)式修正或更正請求項,僅限於排除與單一先前技術重疊之部分或法定不予專利之標的。

一、依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六章4.2.2節(7)中所載之排除式修正規定,係得以「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敘述方式記載」,其中之「先前技術」僅限以下三種情形:

        1.為克服不具新穎性之引證文件(第22條第1項第1款)。

        2.為克服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引證文件(第23條)。

        3.為克服不符先申請原則之引證文件(第31條),惟「同日申請」之引證文件不適用該排除式修正(排除第31條第2項)。

二、排除物之請求項中「人類」之部分。

三、排除方法請求項中「實施於有生命之人體動物體上之步驟」。

信息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s://www.tipo.gov.tw/tw/cp-85-883542-7afc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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