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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照被拒!女有肖像權 男有著作權

2013/9/2

女大生裸背照被PO上臉書,要求攝影者撤照被拒,法界各有見解。資深律師石繼志認為,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認定構成性騷擾,可上報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處以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當然攝影者可再申訴,加上PO圖與姓名恐侵害人格權;檢察官轉任律師的鄭伊鈞則認為涉及隱私權侵害範疇。

石繼志指出,女性裸背照不易被認定為猥褻照片,難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至於是否涉及性騷擾,屬於主管機關認定,若校園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結果當事人不服,可向縣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訴。

鄭伊鈞認為,若未以肢體接觸、或言語等方式騷擾,難構成性騷擾。不過,女方當時同意男方拍下裸背照,不代表同意被公開閱覽,民事上可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至於肖像權是否同遭侵害?法界皆認為,雖然照片是背面不是正面,原則上肖像權應未受侵害,但PO在臉書上的照片,若能被辨識主角是誰,肖像權就已被侵害。

兩位律師均強調,因裸背女子的姓名同時被PO上網,女方不同意照片被公開,自然主張人格權(包括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的保護,貼照者可能涉及違失。

至於要求歸還照片,法界認為校方無權,應要求臉書撤下照片;不過照片仍在創作者手上,無著作權爭議。

 

自由時報-20130831日〔記者黃良傑/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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