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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專用權得到切實保護

2013/9/2

         截至今年上半年,我國商標累計申請量、註冊量分別達到1221萬件、817.4萬件,有效註冊商標已達680.8萬件。

   隨著我國商標註冊量劇增,各種各樣的問題也逐步凸顯,如商標註冊程序比較繁瑣,商標確權時間過長;馳名商標制度在實踐中出現偏差;惡意搶注商標情況比較常見,商標代理活動不夠規範;商標侵權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註冊商標專用權保護有待加強等等。我國該如何從商標註冊大國逐步走向注重商標專用權保護的商標強國?專家表示,新版商標法必將在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推進知識產權戰略的有效實施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本次修改主要從適當增加可以註冊的商標要素,進一步簡化商標註冊、審查程序,明確規定商標審查時限等方面,為方便申請商標註冊、更充分有效地發揮商標應有功能,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從強化惡意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的禁止性規定,釐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規範商標代理行為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保障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制度規定;從增加應追究法律責任的商標侵權行為種類,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等方面,進一步強化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力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清介紹說。

   修改1

   「馳名商標」不得用於包裝及廣告宣傳

   2001年修改商標法時,為履行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的義務,在商標法中增加了關於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局長許瑞表告訴記者,可是實踐中,一直存在將馳名商標作為一種榮譽稱號的誤區。

   新版商標法進一步明確了馳名商標的內涵,即「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按照「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馳名商標應當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也就是說,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本法有關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只有當事人在商標案件中提出保護其馳名商標的申請后,才可以適用相應的規定,且認定結果僅對該案件有效。

   我們在電視廣告中、商品包裝上屢見「馳名商標」字樣,為了進一步規範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新版商標法禁止以「馳名商標」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就是為了避免誤導消費者。法律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如果發現廣告中聲稱自己的商標是「馳名商標」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責令其改正,並處10萬元罰款。

   修改2

   商標審查與審理周期明確最長時限

   現行商標法中對商標審查時限未作規定,僅要求對商標註冊申請和商標複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許多企業提出,目前商標註冊申請審查時間過長,企業的商標權益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王清說。

   考慮法律規定的時限要切實可行,參考實踐中商標案件的平均審查時限,新版商標法增加了商標審查時限的規定。商標局初步審查時限為9個月;對異議申請調查核實的時限為12個月。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決定進行複審的時限為9個月、對商標局認為異議成立而不予註冊決定複審的時限為12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家工商總局批准,可以分別延長3個月或者6個月。同時,對商標無效宣告、撤銷的審查時限等也作了相應規定。

   「近年來,隨著商標意識的增強,商標申請量不斷增長,商標審查與審理周期曾一度達到30多個月,引起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許瑞表說,商標審查數量多和工作人員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從2008年起,商標局通過採取多種臨時措施提高了審查效率,大大縮短了商標審查周期。此次法律規範商標審查時限將提高商標審查效率,規範行政行為。

   修改3

   進一步簡化商標註冊程序

   「在法律修正過程中,有的意見提出,現行的異議程序過於複雜,審查期限過長,影響了申請人及時獲得商標註冊,建議簡化程序。」王清說,實踐中還有惡意提出異議的現象,拖延商標註冊申請人獲得商標註冊的時間,進而從中獲取不正當利益,許多申請人被迫「花錢免災」,換取對方不提異議或撤銷已提出的異議。

   對此,新版商標法在這兩個方面完善了異議制度,不但簡化了異議程序,刪除了商標局對商標異議進行審查作出裁定的環節,規定商標局對異議進行審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還規定對商標局認為異議不成立、准予註冊的,異議人可以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商標局認為異議成立、不予註冊的,被異議人可以申請複審。

   此外,新版商標法還增加了「聲音」可以作為商標註冊的規定,增加了「一標多類」的商標註冊申請方式,開放了商標註冊的電子申請,增加了商標局與申請人的商標審查溝通程序等,這些都有望進一步方便申請人註冊商標。

   修改4

   大幅提高法定侵權賠償額度

   針對實踐中商標侵權案件中受害人維權成本高、「贏了官司賠了錢」的現象,新版商標法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3倍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法定的侵權賠償額由「50萬元以下」修改為「300萬元以下」。

   鑒於現實中很少有工具是「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新版商標法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權案件時可以沒收的對象,由「專門」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修改為「主要」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新版商標法同時減輕了商標專用權人的舉證負擔。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儘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侵權賠償數額。「這一規定將在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負擔,有利於解決商標侵權案件中的索賠依據不充分的問題。」王清說。

   修改5

   處罰「傍名牌」現象有法可依

   目前,一些企業或者個人利用與商標在先使用人的特定關係而惡意搶注該商標的現象時有發生,如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他人已經使用的未註冊商標而搶先註冊等,嚴重損害了商標在先使用人的權益,也不利於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對此,新版商標法規定,禁止與商標在先使用人具有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的人搶注該商標。

   法律明確規定保護在先使用人的權利,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這一規定給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護。」許瑞表說。

   市場上,還有很多人「傍名牌」、「搭便車」,將他人商標用作企業字型大小,進行不正當競爭。新版商標法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修改6

   納入誠信原則 遏制惡意搶注

   在我國商標代理行業,虛假法律文件、欺詐委託人錢財、惡意搶注等現象屢屢出現。有的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利用其業務上的優勢幫助委託人進行惡意商標註冊,甚至自己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牟利,商標代理活動需要法律的規範。

   新版商標法在此方面也做了相關規定,比如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依法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商標代理組織不得接受委託人申請註冊屬於惡意搶注的商標;商標代理機構有違反商標法規定行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由工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等等。

   「長期以來,商標惡意搶注事件屢屢發生,我們企業也碰到過,結果不得不採取高價回購。但是通過全面註冊的方式來保護商標權,不僅給企業增加成本,也損害了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全國人大代表、華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馬新強認為,將誠信原則作為一項基礎性條款寫入新商標法,對企業猶如注入了一劑強心針。

   發達國家如何保護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是國際通行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至今已有百年歷史。目前,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建立了類似的制度。

   美國制定了專門的反商標淡化法,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這種受保護的商標稱為著名商標。在保護上,美國禁止他人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標誌用於其他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導致消費者心中該商標與特定商品的聯繫淡化;禁止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標誌用於容易讓人產生負面聯想的其他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導致該商標的聲譽受損。

   在德國、法國、義大利等歐盟國家,對於巴黎公約規定應予保護的馳名商標,無需在本國註冊,即可享受與本國註冊商標同等的保護,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註冊或使用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而對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應予保護的聲譽商標,則應在本國註冊並在本國廣泛享有盛譽,才能受到相應的保護,比起巴黎公約意義上的馳名商標對商標的馳名程度要求更高。

   日本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比較全面。一是明確不得註冊與為消費者廣為熟知的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二是允許為消費者廣泛熟知的商標進行防禦性商標註冊,即在某一註冊商標已為消費者廣泛認知的情況下,若他人在該商標指定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外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註冊商標,容易產生混淆時,商標權人可就該可能產生混淆的商品或服務上註冊與其註冊商標同一標誌的防禦商標,防禦商標不受註冊商標3年不使用就予以撤銷的規定的限制。

   /劉墨揚 張曉松   (據新華社北京830日電)北京新浪網 (2013-08-31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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