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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020年商標修訂條例》自2020年6月19日生效

2020/7/17
香港知識產權署於2020年6月19日公告《2020年商標修訂條例》,為《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日後適用於香港提供了法源基礎。

《馬德里議定書》有106個締約國,包括中國大陸及多個香港主要貿易夥伴(如日、韓、新加坡等),但香港並不包括在內。締約國的商標申請人僅需向WIPO提交一份商標國際申請,申請註冊商標便能在多個締約國間受到保護。

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表示,在香港實施《馬德里議定書》是優化香港智慧財產權制度的關鍵措施之一,不僅能使企業在多國尋求保護,節省商標註冊的時間和成本,也能鞏固香港作為商業活動及從事智慧財產權貿易之理想地點的地位。

香港《商標修訂條例》新增一項拒絕註冊的絕對理由,國歌一律不得用於商標申請,並自2020年6月12日生效。而在2020年6月19日的修法中,除明定香港商標註冊處處長可就實施商標國際註冊訂立規則,也賦予香港海關執行《商標修訂條例》中刑事條文的權力,並針對現行條文中部分名詞進行解釋、修訂部分申請與註冊程序,以及商標申請相關表單,藉此提升香港商標註冊制度的運作效率。

《2020年商標修訂條例》自2020年6月19日生效。至於條例中第5條及第4部涉及根據《馬德里議定書》在香港尋求國際商標註冊的權利,將於相關準備工作完成後,另行公告生效日期。

資料來源: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s://www.tipo.gov.tw/tw/cp-90-879513-ab2fe-1.html。
2.  香港新聞公報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6/19/P2020061900204.htm?fontSiz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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