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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施行,鬆綁專利申請等相關事項

2020/7/6
為落實法規鬆綁,並擴大公眾審查參與,以提升審查品質,專利法施行細則於109年6月24日修正發布,發明專利申請人得以符合本局規定格式之電子檔,提出包含一個或多個核苷酸或胺基酸之序列表,免除書面提出之義務;另刪除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第三人始得向本局提供參考資料之限制,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申請人得檢送符合規定之序列表電子檔,取代書面

修正前細則第17條第6項規定,發明專利包含一個或多個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者,其序列表為說明書之一部分,故依修正前規定,申請人須提出紙本序列表。修正後,申請人得以可供審查檢索使用之電子檔,如TXT檔或可複製文字之PDF檔檢送序列表,無須提供紙本序列表,免除申請人須列印之負擔。
  
二、任何人認發明應不予專利時,於申請案審定前,可提交第三方意見

為促使公眾參與,提升審查品質,細則第39條定有第三方意見制度,修正前規定第三人提交第三方意見之期間,為「申請案公開後至審定前」;而依現行審查實務,第三人如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前,從一案兩請已公告之對應新型專利案,得知其技術內容時,所提供該申請案應不予專利之公開事證,本局應可作為審查資料,爰修正任何人認發明應不予專利時,只要在申請案審定前,皆可提交第三方意見。


信息來源:智慧財產權電子報  第169期;
智慧局法規公告  https://www.tipo.gov.tw/tw/cp-86-878230-0c3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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