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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戰 老天祿告贏「第二代」

2019/7/9

知名滷味老店「老天祿」傳商標侵權爭議,經智財法院審理後,經營者謝玉泉獲判勝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知名滷味老店「老天祿」爆發商標權之爭,原經營者謝玉泉指控「上海老天祿」第二代兒媳周映明經營的祿大公司與合作業者打著「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招牌賣滷味,涉及侵權;智慧財產法院昨判決祿大公司與合作業者不得使用「老天祿」、「台北老天祿」和「台灣老天祿」相同或近似商標販售肉乾、滷味等產品,相關廣告看板和包裝等物也應銷毀刪除。可上訴。

謝玉泉提告指出,「老天祿」是知名商標,一般消費者聽到這三個字會立即聯想到滷味、滷鴨翅等商品,「上海老天祿」商標是指定使用在麵包糕餅類,並無肉製品、滷味商品的商標權,祿大和金饌打著「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賣滷味,有混淆消費者的可能。

周映明表示,「上海老天祿」是公公一九四九年隨政府來台時,與邵姓親戚合夥經營的糕餅舖。後來二人分家,公公自行經營「老天祿食品號」,邵家經營「老天祿食品行」,因名稱均有老天祿字樣,常有客戶混淆,公公在一九五三年才在招牌加上「上海」二字,一九六六年向政府登記「上海老天祿食品有限公司」。謝玉泉一九八○年向邵家購買「老天祿食品行」後,才陸續註冊「老天祿」、「台北老天祿」和「台灣老天祿」等商標。

周映明主張「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並非商標,也未使用「老天祿」商標。祿大公司雖抗辯是善意先使用,但法院調查其公公和邵家分家後,「上海老天祿」營業項目只有「糕餅糖果及其他食品之製消業務」和「罐頭、食品、禮品之買賣業務」,無法認定商標先使用於滷味商品,未採信其抗辯。聯合報 記者陳俊智/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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