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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泰豐涉商標侵權 文創公司告贏了

2019/3/20

知名餐廳鼎泰豐因周邊商品著作權捲入官司。資料照片

知名餐廳鼎泰豐過去曾和寶來文創開發公司合作,由寶來製作「包仔」、「籠仔」和「鼎仔」等Q版卡通人物供鼎泰豐使用,但雙方結束合作後,寶來的顏姓女設計師到鼎泰豐任職,卻未經寶來授權,將「鼎仔」申請為鼎泰豐的商標,還用於去年3月的春酒活動,結果挨告侵權。台北地院認定鼎泰豐侵權,日前依違反《著作權法》擅自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判顏女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3萬元,鼎泰豐則被判罰6萬元。

寶來公司指控,包括「包仔」、「籠仔」與「鼎仔」三款卡通人物的著作權是寶來所有,雖然這三款人物是顏女2009年至2011年任職寶來期間所製作,但雙方簽有合約,明定設計師任職期間設計的物品,著作權屬於寶來所有,鼎泰豐卻擅用相關卡通人物製成兒童餐具、鳳梨酥禮盒等物品販售,又在雙方結束合作後,將「鼎仔」拿去申請商標,重製作成布幕,因此控告顏女、鼎泰豐及負責人楊紀華違反《著作權法》。

楊紀華辯稱公司分層管理,不清楚公司使用卡通人物的細節;顏姓女設計師則供稱,2012年間鼎泰豐辦春酒時,主管要求她製作一塊布幕,她認為鼎仔的圖案適合,才繪製成布幕,並不知道這樣做觸法。

檢方根據鼎泰豐與寶來的合作資料,認確認鼎泰豐製作兒童餐具等物品販售,寶來當時知情沒反對,等於默許,此部分不起訴處分,但顏女未經寶來同意,擅自在春酒布幕上繪製「鼎仔」圖像,構成重製罪,而鼎泰豐依法須負連帶責任,因此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鼎泰豐及顏女。

法院審理時,顏女原本否認非法重製「鼎仔」,辯稱寶來公司有默示同意她使用「鼎仔」於鼎泰豐,她先前在寶來公司所完成之「鼎仔」是職務上未完成的著作,屬合理使用範疇,最後才認罪。

法官認為,顏女任職寶來期曾簽署保密契約,清楚任職期間創作的任何著作,著作權均屬寶來所有,轉任鼎泰豐後,卻未經寶來授權,擅自將「鼎仔」圖樣使用於春酒活動,故意重製動機明確,且寶來與鼎泰豐雙方就公仔商品立體商標註冊同意書的簽署,範圍僅有「包仔」、「籠仔」並無「鼎仔」,因此認定顏女侵權犯行明確,審酌顏女最後認罪,有悔意,因此輕判她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3萬元,鼎泰豐公司則被判罰6萬元。可上訴。蘋果日報(張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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