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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喬丹體育」商標違反姓名權 騙消費者!法院判敗訴

2018/6/27



大陸喬丹體育公司先前為了「喬丹
QIAODAN」商標權,與大陸商標評審委員會打起官司,北京知產法院認定此商標具有欺騙性,近日駁回原告喬丹體育公司的訴求。由於大陸民眾普遍將「喬丹」與美國知名籃球員麥可喬丹(Michael Jordan)畫上等號,「喬丹QIAODAN」的商標是否具有混淆消費者的嫌疑,成為全案焦點。

據《北京晨報》報導,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被訴決定中認定:「喬丹」是美國知名職業籃球運動員,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喬丹體育公司所產的多類商品上,容易讓社會大眾產生誤會,依據大陸《商標法》的規定作出被訴決定,駁回了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原告喬丹體育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起訴至北京知產法院。

北京知產法院經近日審理後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127日作出的麥可喬丹訴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一案判決書中認定:「喬丹」在中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悉,中國相關公眾通常以「喬丹」來代表麥可喬丹,並且「喬丹」已經與麥可喬丹之間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係。

報導指出,麥可喬丹在中國一直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除了為Nike公司代言「AIR JORDAN」系列產品外,還先後代言了Gatorade飲料、HENIS恆適內衣、WheatiesBox麥片等多種與籃球運動無直接關聯的商品,知名範圍已不只局限於籃球運動領域,而是已成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

法院認為,喬丹體育公司明知麥可喬丹在中國具有長期、廣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喬丹」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爭議商標的商品與麥可喬丹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繫,損害了麥可喬丹的在先姓名權。本案中,訴爭商標由漢字「喬丹」、拼音「QIAODAN」構成,顯著識別部分為漢字「喬丹」。

因此,訴爭商標屬於《商標法》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應當不予註冊。此外,《商標法》所規定的情形屬於禁止使用的絕對條款,因此訴爭商標無法經使用取得知名度而獲准註冊。綜合以上原因,北京知產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在先生效判決中關於原告「喬丹」商標損害麥可喬丹在先姓名權的認定,認定訴爭商標具有欺騙性,駁回原告喬丹體育公司的訴訟請求。ETtoday新聞雲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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