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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申報出口貨物商標 免受罰

2018/5/24

基隆關針對近來有業者在出口貨物通關時,常因商標申報不實或未依規定申報商標,造成通關延誤,甚至受罰,因此特別再次提醒業者,出口貨品應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出口人輸出之貨品有商標標示者,應自行查明所標示之商標之權利歸屬,不得有仿冒情事。出口人應於出口報單上正確申報所標示之商標;未有商標標示者,應申報「無商標」。但經海關查明屬外貨或退回整修之國貨復運出口者,不在此限)正確申報商標,以確保通關順暢。

基隆關表示,依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出口人不得有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的智慧財產權,並應依規定如實申報來源識別碼、商標,違反者將依貿易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基隆關指出,若業者涉及侵害商標權,除應負刑責,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外,另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可處貨價一倍到三倍的罰鍰,並沒入其貨物。

據統計,基隆關於一百零六年出口貨物商標申報不實或未依規定申報者高達一百二十四件。其中,有八十四件遭到裁罰,另有五案涉及侵害商標權情事,已依法核處。台灣新生報 【記者趙智偉/基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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