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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專利耗盡判決 有利下游廠

2017/9/25

    過往專利權人可以設下限制,要求其所販賣的專利產品僅能單次使用,或僅能用於特定用途等,否則就是侵害其專利權利。然而,美國最高法院在2017530日做出判決,認定專利權人一旦決定販賣其專利產品,就無法再基於專利權利對該產品的後續使用設下任何限制。

    前述訴訟案件為Impression Products, Inc. v. Lexmark Int'l, Inc.案,所涉爭議為Lexmark可否基於其專利權利,限制其所販賣之雷射印表機碳粉匣僅能被單次使用。專利法上有所謂「專利耗盡」(patent exhaustion)原則,其規範專利產品一經合法販賣後,專利權人就該產品的後續流通或使用,便無法主張權利。只是以往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認定,若專利權人在販賣當時明確保留其對所販賣專利產品的授權範圍,則其仍可基於專利權利要求買方執行、基於前述保留所設下的使用限制。

    Lexmark以兩種不同價格來販賣其碳粉匣:以全額價售出的產品無使用限制,以約全額價折之回收價售出者(即所謂「Return Program」)則僅能單次使用,並必須在使用完畢後回收給Lexmark。為落實回收價產品的使用限制,Lexmark在產品上裝設有防止二次使用的晶片。

訴訟案另一當事人Impression Products公司,是在美國境內與境外收購使用完畢之Lexmark碳粉匣,重新裝填碳粉後以低價在美國境內販賣。

    Lexmark控告Impression Products侵權。Lexmark主張,其在美國境內販賣的回收價碳粉匣產品,因附有不得重複使用的明確限制,Impression Products重新整理使用完畢Lexmark碳粉匣並轉賣供再次使用的行為,侵害Lexmark的相關專利權利。

    一審的俄亥俄州南區聯邦地院認定,即使Lexmark明確就碳粉匣產品設下販賣後的使用限制,但基於專利耗盡原則,其在產品販賣後便無法主張與行使專利權利。二審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則基於其過往判決廢棄一審判決,肯定Lexmark的販賣後使用限制具備專利法上的效力。

    美國最高法院廢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之判決見解,首度言明專利權人無法基於其專利權利,就經合法販賣的專利產品設下任何的販賣後使用限制,因為透過買賣,專利權人已獲得其應有回饋,若允許其設下販賣後使用限制,將與專利產品買方就產品本身所取得所有權衝突。

    美國最高法院並未否定Lexmark的使用限制具備契約效力。只是契約效力僅止於買賣雙方,Lexmark可以主張購買回收價碳粉匣產品卻未確實回收的消費者違約,卻無法主張Impression Products回收後販賣二手碳粉匣產品的行為侵害其專利權利。

    其實美國最高法院過往曾審理過類似的爭議,只是當時的判決並未明確釐清,專利耗盡原則應如何被解釋適用。2008年美國最高法院認定,我國筆電大廠廣達向英特爾購買微處理器晶片,並與其他廠牌零組件組裝成產品後販賣之行為,並未侵害LG的專利權利,即使LG要求英特爾販賣晶片時必須通知其客戶,LG對英特爾的專利授權範圍,並不及於英特爾之客戶將英特爾晶片與非英特爾之零組件組裝成終端產品的行為。

經濟日報 李森堙、專利布局情報分析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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