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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ATCH遭判不能註冊手錶商標 仍可上訴

2017/9/13

    美商蘋果公司以「IWATCH」申請註冊手錶、電腦等類商標,智財局不准;蘋果提訴訟,智財法院近日判不得註冊手錶類商標,但可註冊電腦等類別商標;全案可上訴。

    據智慧財產法院裁判書,蘋果民國10263日以「IWATCH」商標,申請註冊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類(電腦等商品)及第14類(鐘錶及精密計時儀器等商品)商標。

    全案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智財局認為蘋果想申請註冊商標「IWATCH」,與瑞士商史華曲股份有限公司的「SWATCH」商標構成近似,如果將「IWATCH」指定使用在第14類商品,應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至於「IWATCH」想申請註冊於第9類商品,也有可能產生減損「SWATCH」商標識別性之虞。

    智財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蘋果以「IWATCH」商標指定使用於第9類商品,不會減損「SWATCH」商標信譽之虞,判蘋果可註冊這類商品商標。

    不過,智財法院認為「IWATCH」註冊為手錶商品,與「SWATCH」商標商品性質相同,應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這部分駁回蘋果申請。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廖禹揚、吳家豪台北1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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