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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物品 法院可沒收

2016/11/4

因應刑法修法新增「沒收專章」,致侵害著作權、商標權等犯罪物品無法沒收,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2)日初審通過著作權法、商標法等修正案,對涉「光碟公訴罪」得沒收之物,排除刑法適用,法院得依職權沒收,以加強著作權保護。

昨日會議主席、立委黃偉哲表示,全案免送黨團協商,可直接交付立法院院會進行二、三讀。至於「商標侵權物品或文書」,則回歸現行商標法所規定的義務沒收,以加強商標權保護。

刑法沒收專章今年71日施行,新規定指出,今年71日前施行的其他法律,有關沒收、追徵、追繳、抵償的規定,不再適用。這項規定會讓侵害著作權、商標權等犯罪物品無法沒收,不利著作權、商標權保護。

經濟部解釋,現行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若是侵權光碟罪屬於公訴罪,得沒收盜版光碟及製造機具。但若適用刑法沒收新制後,其不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時,執法機關必須提出,這是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之證明或證據,始得向法院聲請沒收。

經濟部認為,這恐造成因舉證困難,而讓盜版光碟及機具再度回流市面,對著作財產權造成二度傷害。故修法對涉「光碟公訴罪」得沒收之物,排除刑法適用。

經濟日報 記者吳馥馨/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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