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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大翻修 公園跳舞放CD 不需授權

2016/10/17

行政院14日將審查著作權法修正案,未來理髮廳或咖啡廳等營業場所播放CD,要取得授權且支付報酬;阿公阿媽在公園等開放式場所,為了身心健康跳舞放音樂,可不經授權合法利用。

經部提出著作權法修正案,主要為配合網路數位經濟世代發展,將不合時宜及數位匯流趨勢下的著作權保護作全面檢視。

這次修法對權利人作了限縮,擴大「合理使用」範圍,為了身心健康,或為特定目的,從事經常性活動,可合理使用不必支付報酬,但限於在公園等開放式場所使用。

而在咖啡廳美容理髮廳等營業場所單純開機,利用收音機或電視機等家用接收設備播放音樂,不涉侵權,但若外接34台喇叭或電視機,公開傳達他人著作,有擴大效果,必須取得授權。

而在營業公開場所,若播放購買的CD屬於公開演出,一定要取得權利人授權,否則觸犯民刑事責任,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75萬元罰金。

遠距教學為國際趨勢,因此增訂例外合理使用規定,這次明訂有三大層次,一是學校教育機構針對註冊學生,可免費教學不需支付報酬金;二、教育機構針對一般民眾非營利性教學(例如空大),需支付使用報酬;三、台大等教育機構針對營利性質收費的民眾教學,需取得授權。

另對「孤兒著作權」,即找不到著作權人的著作新增授權規定,允許利用人先付一筆「提存保證金」即可先行使用。此外,針對著作權也可設定質押,向金融機構融資。

(工商時報) 呂雪彗/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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