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扮皮卡丘憂侵權觸法 經濟部4點釋疑

2016/9/19

不少團體辦活動想要利用 Pokemon GO 周邊商品炒熱氣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說,只要掌握非營利、非經常性辦理、未向觀眾收費、未支付表演人報酬等 4 關鍵,就不用擔心侵權。

Pokemon GO 精靈寶可夢登台逾一個月,在台灣掀起全民抓寶熱潮,先前國小開學時,甚至有校長扮成「皮卡丘」,希望給新生驚喜,不過卻也引來外界質疑,可能侵害著作權。

智慧局表示,根據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 1 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的人,得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之。

智慧局官員分析,任何人只要是合法取得所有的物品,等於是物的所有權人,可以處分、支配。

官員以學校校長扮演「皮卡丘」為例,若校長穿著正版精靈寶可夢商品扮演該角色,由於該活動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不是經常性辦理(開學季才舉辦)、沒有向觀眾或聽眾收取費用(例如:家長)、沒有對表演人(校長)支付報酬。

基於上述 4 項原則,官員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第 55 條規定,可在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著作,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不過,官員提醒,若未經授權同意,擅自將精靈寶可夢中的角色繪製在海報上,由於重製權為著作權人專有權人,因此恐違反著作權法第 91 條規定,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作者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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