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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雙胞案 前中船董座冒用商標敗訴確定

2016/7/20

十大建設之一的中國造船公司改名為台灣國際造船公司後,前中船董座、開隆航業老闆許志堅反對改名,乾脆「接收」原屬官方的中船商標,自行成立中國造船公司,台船提告,最高法院維持智慧財產法院見解,認為許男使用中船商標,容易造成社會大眾混淆和誤認,判決許男敗訴確定,須將判決書連續登報3天。

刑事責任部分,智慧財產法院先前已認定許志堅違反商標法,判許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許志堅從曾是國內最大散裝船公司的「益利輪船」起家,成為中船民股最大原始股東,第一次政黨輪替後,96年間扁政府將中船更名為台船時,時任董事長許志堅堅決反對,他另設公司繼續使用中船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支持台船見解,認為許男使用中船商標,已侵害原屬台船的中船商標權,許男明知此事,還擅自設立公司,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因此判決許男應在報紙連續3天刊登判決書,以回復台船信譽,許男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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