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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專利 專門技術無法列攤折費用

2016/7/19

企業為了提升競爭力購買專門技術,依現行稅法可分年列報攤折費用,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時發現,有企業列報出價購買的技術費用成本,惟該種技術並未取得專利權,故無法列報攤折費用,遭到剔除補稅。

官員指出,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2013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列報一筆2,500萬元的攤折費用。甲公司人員解釋,該筆費用來自2012年底向外國乙公司購買的專門技術,總價為25,000萬元,分作10年攤折。

經查核後發現,乙公司該種技術未登記專利權,判定甲公司購買技術成本不得攤折費用,將該筆費用剔除後,要求補繳400餘萬元的高額稅負。

國稅局解釋,根據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出價取得營業權與著作權等可視為資產,其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金額為準。至於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則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年數為計算攤折標準。

值得留意的是,財政部曾發布解釋令,最高行政法院也曾於聯席會議上決議,未取得專利權的專門技術,並無法定享有年數可用以計算攤折。換句話說,企業若有未取得專利權的技術、或為取得授權而支付的權利金,都不能在報稅時分年攤折費用。

不過,為適度配合發展態樣多元的無形資產,財政部已提出《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及商譽得計算攤折,並訂定攤折年限,同時明定營利事業可明確辨認、具明確財產價值且有一定經濟效益年限的無形資產,經財政部核定者,准予攤折。目前該草案已通過行政院院會,於立法院待審中。

(工商時報) 王姿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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