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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茶葉商標 「茶裏王」擊敗「阿里王」

2016/7/18

統一企業2001年推出「茶裏王」飲料,並向智財局註冊商標,但嘉義縣另智企業則在2013年註冊「阿里王Ali ONE」商標,統一認為兩者商標近似,恐造成消費者混淆,向智財局異議不成,轉向智財法院提告。法官認為,「阿里王」商標確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今判統一勝訴,智財局須撤銷「阿里王」商標註冊。統一企業指控,200111月、20133月分別註冊「茶裏王」的不同字體商標,但另智企業卻在201311月註冊「阿里王Ali ONE」商標,基於兩者名稱、讀音皆近似,也都指定使用在茶葉的商品,已有高度近似,恐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先後向智財局、經濟部提起異議及訴願,都遭駁回,最後轉向智財法院提告打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阿里王Ali ONE」商標註冊。

智財局抗辯指兩個商標近似程度低,且「阿里王Ali ONE」要傳達的是「阿里之王」、「阿里第一」,跟「茶裏王」的「茶中之王」的觀念不同,兩者讀音也有差別,消費者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分辯兩者不同。另智企業也堅稱,兩者只有「王」字相似,且「阿里王Ali ONE」尚有英文字,而另智雖非茶農業者,但未來計畫是要推廣阿里山的茶葉,與統一的「茶裏王」飲料商品差異極大,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

但智財法院認為,「阿里王Ali ONE」、「茶裏王」兩商標,雖第一個字不同,但第二個字皆有「里」字,第三個字皆為「王」字,對消費者而言近似程度高,又「阿里王Ali ONE」所要傳達消費者的是「阿里之王」、「阿里第一」,另「茶裏王」則是「茶中之王」,皆在強調提供最好的茶,標榜自己為茶品牌的第一名,觀念也相似,又兩者讀音連貫下難以分辯,確已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此外,兩者商標皆都使用在茶葉商品,且統一企業使用「茶裏王」商標多年,已具全國性知名度,反觀「阿里王Ali ONE」無任何使用商標資料,因此應給「茶裏王」較大的保護,今判統一勝訴,智財局須撤銷「阿里王Ali ONE」商標的註冊。仍可上訴。(孫友廉/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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