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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告陸商侵權 鬧到陸最高法院

2016/4/27

前美國職籃NBA巨星喬丹(Michael Jordan)狀告中國大陸喬丹體育公司商標侵權,4年來屢屢敗訴並上訴,今天輪到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各方激辯4小時,最終並未當庭宣判。

 

中新網報導,成為本案爭議焦點的大陸喬丹體育公司,在大陸擁有一定知名度,在大陸擁有「喬丹」、「QIAODAN」等註冊商標。

 

喬丹2012年以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姓名權、違反大陸的商標法第31條相關規定等為由,向大陸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結果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喬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院方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喬丹之後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院方判決駁回上訴。

 

喬丹2015年向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並獲受理,院方組成由副院長陶凱元擔任審判長的5人合議庭,今天上午9時開庭審理。

 

報導指出,本案焦點在於爭議商標註冊是否損害喬丹主張的姓名權,違反大陸商標法第31條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4小時庭審中,喬丹方面認為,中文喬丹和對應拼音應受法律保護,喬丹體育利用商標引導消費者,具攀附喬丹良好聲譽的惡意;喬丹體育方面則認為,喬丹不享中文名與拼音的姓名權,請求維持原判。(中央社台北2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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