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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判敗 可撤商業登記

2016/4/12

國際知名品牌香奈兒竟成摩鐵名稱,香奈兒跨海提告,經國內法院判決有侵權事實。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6)日初審通過商業登記法,未來類似判決出爐後,若業者半年內未辦理商業登記變更,經濟部可直接廢止其商業登記。

經濟部指出,為落實保護智慧財產權政策,禁止著名商標遭他人使用於商業名稱,明定商業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後,不得再使用,逾6個月仍未辦理名稱變更登記者,商業登記機關得廢止其商業登記,以維護商業秩序。

商業司長李鎂表示,商標、商號名稱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地方政府分別審查,地方政府審查商號時,不會確認是否已登記商標;類似事件發生後,若商標權人打贏官司,商家不改商號也拿他沒輒。不過,修法過後,類似情況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半年,商家再不採取行動,經濟部可以直接廢止其登記。

針對部分業者將商業登記「稍加改造」,官員說,只要與當初登記名稱不完全一樣,就可視為不同,但若商標所有權人提出異議,仍可主張其權利。至於知名品牌之商標認定,並不限於國際廠,國內廠商同樣受保護,一旦發現有侵權商標與商業登記問題,也可向法院提出異議。

官員指出,法院判決具有執行力,若商家硬是不改,將採取最終手段,就是由行政機關直接廢止其商業登記,藉此督促商業辦理名稱變更登記,以保障交易安全,維護商業秩序。

若業者已經遭廢止商業登記,卻又繼續經營其業務,行政單位將可祭出其他罰則。

另,礙於現行規定,同一縣市不能有第2家同名店家,為解決縣市合併或門牌區域調整衍生的同名店家問題,李鎂表示,此次修法將原先已合法登記店家,因行政區域調整而導致與其他店家同名的情況,認定這類商家可併存,以保護其既有權利。

(工商時報)記者劉靜瑀/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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