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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單一專利(UEP)與現有歐洲專利制度(EPC)

2016/2/1

歐洲專利制度正面臨大幅但緩慢的改革,針對尚未實施的歐洲單一專利(UEP)與現有歐洲專利制度(EPC)作概略比較及說明:

歐洲單一專利(UEP)與現行歐洲專利(EPC)的不同點在於:

核准後階段:

進入國家"翻譯成過國官方語言並向各國專利局提交保護生效"各國專利局繳納年費或逕行舉發"各國法院訴訟

單一專利"向歐洲專利局提交於26會員國保護生效"歐洲專利局繳納年費或逕行舉發"單一專利法院訴訟

EPCUEP相同之處

 

EPC

UEP

申請及審查機關

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

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

授權後9個月內提出異議

EPCUEP相異之處

 

EPC

UEP

成員國

38

2個延伸國

目前共26

 

進入各國期限

核准公告日起3個月內

核准公告日起1 個月內

EPO 核准專利後階段

依規定翻譯請求項或說明書後進入指定國家

1直接視為有效專利,自動在所有26 個會員國生效

2.進入指定國家(UEP但是EPC成員國之國家)

翻譯

依各指定國規定翻譯成該國官方語言並於核准公告後3個月內提交。

過渡期:如果專利說明書以德文或法文撰寫,專利申請人在過渡期間內還必須提交一份英文翻譯本;若以英文撰寫,則在過渡期間內需再將其翻譯成其他官方語言(德文或法文)並於核准公告後1 個月內提交。

過渡期後:機器翻譯已臻完備 (機器翻譯文本的內容將會包括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申請人不須繳交翻譯文本,只有在侵權訴訟程序中會被強制要求提交翻譯本。

繳納年費

分別依指定國家規定繳納

向單一年費機構EPO繳納年費

侵權或專利無效

各會員國的法院審理

歐洲單一專利法院(U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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