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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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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紗照當展示 著作權該歸誰?

2015/12/8

婚姻是人生大事,新人多會請婚紗攝影公司拍攝婚紗照並租借禮服,新人關心的通常是照片組數、妝髮風格及價格高低,很少注意到婚紗照著作權的歸屬,消保官查核7家婚攝業者的定型化契約也沒有約定,且定金收取多高於契約範本的20%,衍生的糾紛不少。

 

消保官賴淑青說,依著作權法第12條,若雙方無特別約定,婚紗照的著作財產權屬婚紗公司,新人使用僅限私用,若涉及商業用途如新人本身是模特兒,拿來宣傳使用,就有侵權爭議;反之,新人擁有肖像權,婚紗公司若將婚紗照製成DM或於櫥窗、店內展示時,也有侵權疑慮。她建議新人,以白紙黑字議定自己是婚紗照的著作人,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比較有利。

 

消保官協同經發局查核三重區七家婚攝業者的定型化契約,發現業者與新人簽約時,都沒有載明契約審閱期、婚紗照著作權歸屬,或履約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退定、延遲給付等問題預先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且業者收取的定金數額不一,相關租借禮服、配件的押金、逾期歸還費用、損壞賠償等,都由業者單方在簽約單、估價單或預約單中訂明,對新人缺乏保障。

 

賴淑青提醒新人,依照經濟部的契約範本,至少有5天的契約審閱期,定金收取不宜超過總金額的20%,以目前業者普遍收取一萬元的情形,都已經超過了上限,也要求業者依契約範本改進,減少消費爭議。自由時報〔記者何玉華/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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