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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商Superdry商標戰 告贏五分埔Superfly

2015/11/30

產銷Superdry服飾的英商DKH公司,控告五分埔賣潮T(恤)的勤美服飾行註冊Superfly涉嫌抄襲Superdry,要求撤銷商標。智慧財產法院認定兩商標外觀近似,容易令人混淆,以Superdry註冊商標較早,判決經濟部智財局應撤銷Superfly商標。

英商DKH公司提告指出,該公司1985年在英國成立,以Superdry註冊商標並生產銷售男女外套、夾克、T恤、polo衫、男女內衣、泳衣,以及鞋靴等產品,在英國有近百家店面。

2005Superdry在台灣註冊商標,並在全球逾40個國家設店面,網路行銷101個國家,是國際知名品牌。

DKH公司主張,勤美服飾店在2012年註冊的Superfly商標,明顯是抄襲該公司的Superdry,兩者都是八個英文字母,皆以S開頭、以y結尾,整體字形和讀音皆相近,易令消費者混淆,侵犯Superdry商標權。

勤美服飾行反駁,該公司在台北市五分埔商圈,專營各款設計潮TT恤上加進字母設計是其特徵,Superfly沒有故意抄襲Superdry之意。從字意觀之,Super有超級的、極度的之意,fly是飛行,dry是乾燥,兩者意思不同,毫不相關不會令消費者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指出,將SuperdrySuperfly橫排比對,只有中間的drfl字母不同,乍看之下的確容易混淆;Superdry2010年到2012年在台北捷運車廂打廣告,在報紙媒體刊登廣告,且比較早註冊商標,屬消費者較熟悉的商標,法院據此認定Superfly侵害Superdry商標權,昨(13)日判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撤銷Superfly商標。本案可上訴。(工商時報)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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