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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酒生產迎城隍紀念酒 遭插畫家控侵權

2015/11/18

曾獲國際插畫獎的繪本作家張哲銘,控告金門酒廠5年前發行迎城隍紀念酒時,涉在酒罈罈身與外盒盜用他創作的《浯島四月十二日迎城隍》繪本圖樣,一審認定金酒侵權,判罰30萬元,承辦包裝設計業務的女股長被判刑6月,另須沒收2800多罈庫存紀念酒,但二審認定金酒非故意侵權,改判無罪免罰,最高法院今維持二審判決定讞。

 

張男於200911月為金門縣政府完成《浯島四月十二日迎城隍》繪本,並付梓出版2500冊,雙方約定張男保有繪本的著作財產權,金門縣府文化局在不侵犯張男著作人格權的前提下,擁有繪本5年版權,包括再版及用於延伸活動。

 

金門縣府當時將每年國曆5月的迎城隍活動列為文化祭,努力推動成為觀光特色,要求金門酒廠在20105月活動前配合發行迎城隍紀念酒。金酒來不及設計瓶身瓷罈與外盒,委託負責製作罈身的金門陶瓷廠先找人設計,趕在縣府要求的期限前推出3公升裝、酒精濃度53%的紀念酒18000罈,每罈1577元,頗受好評。

 

但張男發現罈身與外盒盜用他的繪本圖樣,要求金酒停賣侵權紀念酒未果,買2罈當證物提告。一審認定金酒明知未獲張男授權仍擅自使用繪本圖樣,依《著作權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等罪判金酒罰金30萬元,承辦女股長被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另須沒收2800多罈庫存紀念酒,時任金酒董事長李清正獲判無罪。

 

張男與金酒都提起上訴,二審指《著作權法》僅罰故意不罰過失,經查金陶委託的圖樣設計人接案前,兩度請教時任金門縣府文化局長李錫隆,均被告知發行紀念酒屬於很好的文化行銷,可參考張男繪本圖樣,設計人因而放心使用文化局提供的繪本圖檔。

 

此外,二審函詢確認金酒與女股長事前不了解這一段委外設計過程,以為都得到原作者授權,顯見不是故意侵權,改判金酒與女股長無罪免罰,最高院今駁回張男上訴定讞。蘋果日報(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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