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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搭訕公布電子郵件內容 女判賠

2015/9/17

洪姓女大學生被陳姓男子搭訕,洪女公開兩人電子郵件內容,陳男不滿提告。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結,認為洪女侵害陳男著作權及著作人格權,判賠新台幣11000元,全案可上訴。

 

陳男於4年前在高雄的一家書店,將寫有自己電子郵件帳號的紙條,丟入洪女的提包內,洪女回家發現與對方連絡,回信男子自稱「小帥帥」,問洪女幾歲等資料,洪女拒答,竟被陳男罵「你們女生腦子結構真的有問題」。

 

洪女把這段過程以「在高雄遇到神經病」為題貼文,公布陳男電子郵件帳號提醒網友注意,陳男事後提告妨害名譽,法官以洪女貼文時不知陳男身分,只是抒發情緒,且陳男未經對方同意將紙條放入素不相識女性包包的交友方式,已侵犯素不相識女性的私人空間領域,洪女表達主觀意見及評論,並非憑空杜撰或毫無意義的謾罵,最後判無罪定讞。

 

陳男再提起民事告訴,索賠10萬元,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洪女上網披露提包被丟搭訕紙條的過程,並不需要公布兩人間電子郵件的全部內容,且電子郵件內容是陳男自行撰寫,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已侵害陳男的著作權及著作人格權,應判賠11000元,全案可上訴。

 

已在電信業工作的洪女收到判決書後表示「好扯」,認為當時只是希望不要再有其他女生受害,才在網路發文提醒,尚未決定是否上訴。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1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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