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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之春”異議“唐之尊”

2015/5/15

作者:    張羚, 2015/5/11,摘自:中國知識產權報資訊網
       本報訊因認為安徽論道酒業銷售有限公司(下稱論道酒業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唐之尊”商標,與其在先申請註冊的“唐之春”“玉尊”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發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下稱綿竹劍南春公司)的異議。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後,論道酒業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被訴裁定。
       據了解,該案被異議商標為第9783144號“唐之尊”商標,由論道酒業公司於2011年7月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3類葡萄酒等商品上。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審查予以初步審定並公告後,綿竹劍南春公司在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申請。
       在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註冊後,綿竹劍南春公司向商評委提出複審申請。
       商評委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在葡萄酒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據此,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隨後,論道酒業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據了解,引證商標一“唐之春”及引證商標二“玉尊”的權利人均為綿竹劍南春公司,均核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並均在有效期內。引證商標三“尊”的權利人為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商品上,該商標尚在有效期內。
       論道酒業公司訴稱,被異議商標與3件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含義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為“唐之尊”,與引證商標一“唐之春”的文字構成以及呼叫均近似,屬於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二為“玉尊”、引證商標三為“尊”,兩商標雖都包含“尊”字,但整體呼叫和視覺效果與被異議商標差異較大,不構成近似商標。同時,相對於引證商標一,被異議商標申請註冊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張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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