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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三星電梯”為商標對簿公堂

2015/5/15

2015/5/14,摘自:南方日報
       5月13日,東莞市第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三星電梯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三星電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案由陳斯院長擔任審判長,東莞中學松山湖學校的學生旁聽庭審。
       原告訴稱,原告是第1307027號及第3972953號註冊商標的註冊人,上述兩商標都曾被認定為江蘇省著名商標。原告是電梯行業知名企業,多次榮獲“中國商標十佳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榮譽,其生產的產品也多次被評定為“江蘇名牌產品”、“國家重點新產品”等。
       庭審中,原告稱被告的下列5種行為同時侵犯了原告涉案兩個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是使用原告註冊商標中的“三星”字樣登記為企業名稱;二是被告在企業網站頁面中突出使用“三星電梯”字樣;三是被告在戶外招牌上將“三星電梯”與“東莞市”以及“有限公司”字樣區別排列,對“三星電梯”進行突出使用;四是被告在廠房外牆上使用了“三星電梯”文字;五是被告在門上使用“三星電梯”字樣。此外,原告稱被告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三星”字樣,導致消費者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綜上,原告訴請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停止使用冠有“三星電梯”字樣的企業名稱,賠償原告包括合理維權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50萬元。
       被告辯稱,被告自2006年3月成立,多年持續經營,註冊資本超過了原告,原告所指稱的侵權行為只是被告對其企業名稱及字號的合法使用;商標的保護依賴於核定使用商品,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存在在產品或商業文書上使用原告案涉兩個註冊商標的行為;“三星”在中國是一個通用詞彙,代表“三顆星星”或者是“質量達到三星等級”,原告無權限制他人使用“三星”作為企業字號。綜上,被告認為原告所指稱的侵權行為均不成立,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庭審現場,雙方的爭議焦點集中在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案件將擇日宣判。
(朱晉冷靜)(編輯:汪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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