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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為創新發展保駕護航

2015/4/30

作者: 趙建國 ,2015/4/23,摘自: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資訊網

本報記者  趙建國  實習記者  李  鐸
30年,彈指一揮間。我國專利法實施30年來,我國創新能力有了大幅提高,發明專利申請量已經連續4年位居世界第一,在這快速發展的背後,專利制度發揮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作為專利制度核心的專利法功不可沒。
2014年3月25日,在“中國專利法頒佈30周年座談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竺高度評價專利法的作用,他指出:“30年來,隨著我國專利法深入貫徹實施,我國專利創造能力不斷提升,特別是企業作為專利創造主體的地位進一步增強。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意識有了顯著提高。我國專利法的實施,為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激勵發明創造,促進對外開放和共用人類文明成果,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修法適應社會需求
“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成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內在要求。”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條法司有關負責人在介紹我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改背景時表示,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要“加強智慧財產權運用和保護,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完善激勵創新的產權制度、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新的形勢下,專利工作面臨更新、更高的任務和要求。
近年來,我國在專利保護方面開展了扎實有效的工作,取得了諸多成績。但是,隨著科技發展和市場競爭加劇,專利保護領域的新問題、新矛盾不斷出現。相關部門在開展“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過程中發現,我國目前專利侵權現象較為普遍,特別是群體侵權、重複侵權還較為嚴重,再加上專利權無形性和侵權行為隱蔽性的特點,導致專利維權舉證難、週期長、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使我國一些創新型企業處境艱難。這些企業既難以從創新中獲利,也難以在競爭中獲得優勢地位,這嚴重挫傷了我國企業的創新積極性。
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了專利法執法檢查工作,指出專利法實施中存在如下突出問題:專利品質總體上還處在較低水準,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侵權行為時有發生,專利保護實際效果與創新主體的期待存在較大差距;專利運用能力不足,專利的市場價值沒有得到充分體現;專利公共社會服務能力不強,與快速增長的社會需求之間還存在較大差距。
為了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解決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中指出的我國專利保護和運用中的突出問題,切實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增強創新主體對專利保護的信心,充分激發全社會的創新活力,有必要從提高專利品質、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專利保護、促進專利運用等方面對專利法進行第四次修改。
草案包含五大熱點
據介紹,此次專利法修改草案含有五大熱點。
一是加大專利保護力度,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圍繞加強專利保護、加大執法力度,針對專利權人普遍反映的舉證難、週期長、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等問題,提出相應措施,建立健全打擊專利侵權的長效機制,促進專利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的有效銜接,提高執法效率,降低專利維權成本,營造公正公平、規範透明的法治和市場環境。主要建議包括:為解決專利維權“舉證難”問題,完善相關證據規則;為解決專利維權“週期長”問題,明確行政調解協議的效力,規定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及時公告;為解決專利維權“賠償低”問題,增設對故意侵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為解決專利維權“成本高,效果差”問題,加大對假冒專利的處罰力度,完善行政執法手段,就群體侵權、重複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以及制止網路侵權作出規定。
二是促進專利的實施和運用,實現專利價值。完善職務發明制度,解決專利創造、運用、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健全、完善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專利技術轉化機制,更好地激勵創新並推動專利的實施和運用。主要修改建議包括:為充分調動發明人、設計人的積極性,促進技術創新,規定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屬適用約定優先原則;為解決國家設立的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專利技術轉化率低的問題,允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單位怠於實施職務發明創造的情形下,根據與單位的協定自行實施,並獲得相應收益;為解決專利許可供需資訊不對稱問題,借鑒國外經驗,引入專利當然許可制度,降低專利許可成本;為處理好標準和專利之間的關係,防止專利權人在參與國家標準制定過程中不當行使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規定標準必要專利默示許可制度;為規範專利質押行為,就專利出質登記以及質權人的權益作出明確規定;增加防止專利權濫用的原則性規定。
三是實現政府職能法定,建設服務型政府。按照依法治國、職能法定要求,明確國家和地方專利行政部門的職能和分工,促進政府部門職能轉變,明確規定專利行政部門的行政審批、行政許可事項以及行政執法許可權,強調專利行政部門在提供專利資訊公共服務、促進專利運用等方面的職責。
四是完善專利審查制度,提升專利品質。為適應我國經濟發展和創新需求,結合國際發展趨勢,適當擴大專利保護範圍,明確對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取消對養殖動物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獲得專利保護的限制;從方便申請人、提高專利品質出發,優化專利申請、審查、複審和無效程式,增加外觀設計國內優先權制度,完善有關優先權要求的規定,明確專利複審和無效宣告審查程式的審查原則;延長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
五是完善專利代理法律制度,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實踐發展需求,進一步完善專利代理法律制度,規定專利代理人、專利代理機構執業基本準則,明確專利代理行業自律組織的法律地位,禁止“黑代理”行為,營造有利於合法經營、誠實守信、有序競爭的法治環境;明確專利行政部門鼓勵和規範專利資訊市場化服務和專利運營活動的責任,積極培育一批市場化、專業化、國際化的專利資訊服務機構,為創新主體提供專利戰略規劃、專利分析預警、海外維權等高層次服務。
修法意義十分重大
“回顧我國專利制度的發展歷程,我們不難看出,專利制度在我國的建立、發展和完善,都與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緊密相連。”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條法司有關負責人表示。
此次專利法修改,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以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國為目標,立足國情,放眼世界,針對我國專利法實施中的突出問題,提出了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將對保護創新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專利的實施與運用,充分激發全社會的創新活力,以及深化經濟和科技體制改革、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創新型國家、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法律保障。
30年來,我國專利法歷經3次修改,建立了符合國際通行規則的專利法律制度。與此同時,我國專利法還立足國情,探索建立了具有我國特色並行之有效的司法和行政保護“兩條途徑、並行運作”的專利保護模式,取得了一系列顯著成績,切實保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
走過30年的輝煌,書寫30年的成就。展望未來,修改後的專利法將釋放更多的創新活力,為我國智慧財產權事業邁上新臺階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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